首页 > 教育培训 > 培训教育详情页

教育培训

第3期高职院校中层干部专题研修班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8日

  国教院教字〔2022〕3 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和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为提高高等职业院校骨干中层干部的领导素养和管理水平,推动高等职业院校的内部改革和办学质量的提升,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拟于2022年五月举办第三期高职院校中层干部专题研修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主题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聚焦“提高质量、提升形象”两大任务,深入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宏观形势、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同时结合高等职业院校实际,深入研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切实提高高职院校中层干部的政治能力、科学规划能力和双师型队伍建设能力,扎实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国。

  二、参加人员

  高等职业院校中层干部(含优秀中青年干部),计划招收120人。

  三、培训时间

  2022年5月8日-5月28日,共21天。5月8日18:00前报到,5月28日返程。

  四、选派要求

  1.请参训单位干部主管部门统一报名。

  2.所选派的参训学员,学习期间不宜离院参加会议或回单位处理日常工作,以保证全程集中精力学习。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时,须事先由所在院校党委组织部门出具请假说明,写明请假原因及请假时间,加盖公章,并征得我院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意。累计请假时间超过规定天数者,不发结业证书。

  3.参训学员应当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学习培训。各单位要根据疫情防控和培训工作相关要求,对参训学员健康情况严格把关,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训:

  (1)近期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的人员;

  (2)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属近期有境外或疫情高发地区居住史、旅行史;

  (3)近期与确诊或疑似患者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

  (4)患有严重抑郁症等精神疾病、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传染病等疾病的人员。

  五、考核与结业

  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遵守学习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听取专题报告,积极参加研讨和交流,经考核合格,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颁发结业证书。

  六、培训经费

  培训费(场地费、资料费、教学组织管理费、防疫等其他费用)8400元/人;师资费2100元/人;共计10500元/人。

  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收款单位: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开户银行:工行北京体育场支行

  账    号:0200 0530 0900 8801 215

  支付备注:第3期高职中层班培训期间往返交通费用由学员所在单位报销。

  七、报名事宜

  1.请参训单位干部主管部门填写《报名汇总表》(见附件1),并于2022年4月20日前将《报名汇总表》发送至报名邮箱。

  2.请将本通知和附件转发参训学员,学员接到提醒网上报名的短信后,于4月25日前,按照《网上报名操作指南》(附件2)进行网上信息填报。并将《学员情况登记表》打印,所在院校党委签署意见并盖章、贴好照片后于报到时交签到处。

  联 系 人:王甜

  联系电话:010—69248888转3503

  报名邮箱:pxzs@naea.edu.cn

  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清源北路8号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八、报到注意事项

  1.报到时须提交盖有单位公章的《学员情况登记表》原件、身份证以及1寸彩色照片1张,以便办理学员证。

  2.根据防疫要求,14天以内有病例出现的县市区人员不能来院参训。北京健康宝显示为绿码,行程码正常,来院前72小时以内做2次核酸,最近1次需在24小时内。报到时须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并携带《疫情防控承诺书》。上课期间佩戴口罩,请自备。

  附件:1.报名汇总表.docx

        2.网上报名操作指南.docx

        3.疫情承诺书.docx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2年3月7日

搜索

立德树人 教书育人

@
搜 索
热搜词: chr concat dfb 教师
高级检索 政策文件检索
搜索结果:
文件格式:
全部 所有格式 WORD PPT EXCEL PDF TXT ZIP
时间范围:
全部时间 一年内 一月内 一周内 自定义

结果排序:
按相关度 按日期倒序 按日期正序
搜索位置:
标题 正文 附件
关键词:
发文机构:
发文字号:
日期:
搜索位置:
全文 标题
结果排序:
按相关度排序 按发布日期倒序 按实施日期倒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