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6年10月18日,新华社全文播发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学院党委在10月20日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活动日里及时安排了学习《决定》的内容。
全体中心组成员认真通读了《决定》全文后充分认识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学习会上,常务副院长张兰春同志谈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非常重要,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治国方略。学习《决定》要从三个层面加以理解:一要从党的治国理政方略层面来理解,党中央提出的东部率先发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具有非常清晰的完整思路,即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要体现“公”字,体现和谐,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社会和谐、共同提高、消除差距、以人为本的目标。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对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意义重大。二要从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层面来理解,《决定》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都要认真学习领会并在工作中加以认真贯彻落实,特别要重点学习落实好《决定》中对教育领域提出的要求,如强调公共教育、教育公平、农村教育、教育的公益性、加大政府投入等。三要从结合学院工作层面来理解,他要求学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培训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在即将举办的地(市)教育局局长和县(市)教育局局长培训班上,及时开设关于解读《决定》内容的报告,认真开展学习贯彻落实《决定》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