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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认真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0日
许  杰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第十四期县(市)教育局长培训班在认真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的基础上,对如何深入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进行了全方位、多层面的探讨,来自全国东、中、西部不同区域的近200名局长谈出了自己的心声。
      一、深入领会新《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
      通过专题报告、分班研讨等研修方式,局长们普遍认为,新《义务教育法》在总结国内外依法普及义务教育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义务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了规范,反映了党和国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义务教育的思路与方略,渗透了理论创新对立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凸现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切实调整政府职能,加强公共事业的战略举措。新《义务教育法》内涵丰富,其出台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教育局局长李政文谈到,新《义务教育法》正式颁布实施,对推动义务教育发展是一个重要的契机。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主要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而新《义务教育法》更突出了义务教育的免费性、公共性,立法贴近实际,这是难能可贵的。作为教育局长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关系要协调,有时难免产生“功夫在教育外”之感。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今后,我们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关键是下力气抓落实了。
      学员们认为,新《义务教育法》真正树立起了公平观念和均衡发展的理念,注重更加均衡地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具体体现在经费投入、教师配置、办学条件、校长、督导等各方面,为各地进一步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长期以来经费短缺是制约广大中部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原因是在政策法律方面没有建立起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各级政府经费投入责任不清。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首要职责,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用公共财政支持义务教育发展,使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今后的发展有了稳定的来源。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写进法律,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并在教育教学的方方面面为素质教育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保证。这为西部素质教育的推进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必将带来国民素质的整体提升。
      二、总结交流区域落实新《义务教育法》的实践经验
      新《义务教育法》已经正式生效一年多了,各个县(市)在落实《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都有自己的一些做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研讨学习中,局长们彼此进行了交流、沟通、共享。
      山东省滨城市滨城区教育局局长张满堂说: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当地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了对基础教育的管理。一是依法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保证了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是规范了财政管理制度,使城乡教师的工资做到了统筹。三是加强了师德建设,提高了思想道德素质,培养了敬业精神。四是开通了局长知心热线,及时解答教师和家长遇到的疑难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教育局局长左其安介绍他们贯彻执行新义务教育法的做法:一是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尤其是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学校和农村学校的投入。二是要重视教师队伍的建设,一方面增加高质量教师人数,重新核准编制,另一方面要优化教师队伍的结构,尤其是要提高英语教师的数量和质量。三是进一步重视农村学校的建设,力图缩小城乡教育的差距。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教育局局长、党委书记褚金光介绍说,为确保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得到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当地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一是要以管理科研为先导,以区域教育的政府职能与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创新为突破口,继续强化政府行为,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不断探索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对学校“三标准”即“学校基建标准、内部配套标准和人员编制标准”的研究验证工作,为新一轮教育资源整合和教育投入提供理论与实证依据。二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和放大教育组团模式,实现优质学校规模扩张,建设优质教育组团,推进城乡教育资源进一步上档次、上水平。三是发挥县级政府的统筹功能,进一步落实乡级政府发展教育的责任,调动乡级政府的办学积极性。四是重视督学队伍业务建设,提高教育行政监督水平,建立了具有权威性、影响力的督导工作运行机制和较为完备的县域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三、认真思索新《义务教育法》实施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对新《义务教育法》内容的理解及各地实施新《义务教育法》的起点和基础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性,局长们在交流、研讨的过程中也畅谈了新《义务教育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难点、问题。
      第一,配套文件滞后。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教育局长刘能远指出,应该配套详细、刚性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目前各个省都没有出台征求意见稿。新《义务教育法》涉及到省、县人民政府、学校、教师等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需要一系列司法解释。另外,新《义务教育法》第12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里的“当地人民政府”究竟指哪一级政府不明确。
      第二,乡镇政府教育责任空白。不少学员认为,新的《义务教育法》在实施过程中教育部门处境尴尬,因为新的《义务教育法》对乡镇一级政府的教育责任没有任何规定,这样义务教育发展就出现了老百姓、村、乡镇没有压力,但教育工作者压力很大。比如,有些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较高,一些家长认为孩子是否上学是家庭的私事,这为普九控辍带来了阻力。在操作层面,由于乡镇政府责任的缺失,把农村教育半吊起来。“以县为主”,县主体任务过大,其实对基层来讲,是很难贯彻的,有限的权力无法承受无限的责任。乡镇政府业务、专业不突显、不明确,乡镇政府在校园周边环境、校园秩序、安全管理等方面都不再插手,由此造成县教育局的工作难度很大。
      第三,教师队伍问题严重。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教育局局长史建忠剖析了一个现象,作为内蒙古一个经济发达的县,该县的教育硬件建设比较到位,在内蒙古中部地区是一流的,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如何提高教育质量,如何提升教师的素质。在区域之内,择校成风,其中的关键在于教育质量,而教育质量的关键在于教师的质量。目前,托克托县的教师素质有待提高,老龄化现象比较严重。湖北黄冈团凤县教育局副局长徐旺民说,目前当地师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教师的结构性短缺严重;二是新进教师的质量素质不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骨干教师流失严重,每年全县流失20多人,外出打工流失的每年100多人;四是小学教师年龄偏大,年龄大概在49-50岁左右,不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四,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重视不够。有学员指出,现在对新《义务教育法》是两头热,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基层教育部门也主动热情学习贯彻。但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光靠教育部门是不可能的,更重要的是政府,应该让政府官员,让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一把手都来认真学习新的义务教育法。教育局长在具体工作中主要是管事,财政局管钱,事权与财权不统一,导致关系不顺。一些地方视教育事业为负担,认为教育局长就是要钱、要人。新《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光教育部门大力疾呼还不够,需要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以及社会方方面面达成共识,特别是财政、劳动人事、组织人事部门,没有各部门的共同合作,新义务教育法的很多规定就很难落实。
      第五,教育督导机制存在疏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县教育局局长李保生指出,目前的督导体制和队伍难以适应对新义务教育法实施的督导责任,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机构设置不到位。省教育督导室隶属省人民政府领导,而且是教育厅的一个处级单位。这种体制下,督导室怎么能有效督导省政府的教育责任?二是督导队伍建设不到位。很多督导员是退了修或即将退休的老同志,因此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三是自上而下的评估体系不科学,缺乏可操作性。
      第六,执法主体模糊。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教育局局长张长枝认为,义务教育法的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如果《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细则没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义务教育法》的法理精神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若教育部门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执法主体,但主要在为招生、学生生存而奔波,可以说没有能力去执法,从教育部到县教育局是否为独立的执法部门?对此应该有所规定。否则在具体工作中,没有抓手。
      四、共同探讨新《义务教育法》有效落实的对策建议
      在对新《义务教育法》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认真思索和理性分析之后,局长们纷纷献计献策,共同探讨了新《义务教育法》有效落实的对策、建议。
      一是尽快出台新《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使新《义务教育法》在实施过程中更具有操作性。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周开贤指出,法律是刚性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很多方面都是原则性、方向性和前瞻性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这部法律没有办法考虑到各个地方的特性,尚存在不完善之处,有待进一步补充和明确。因此,当务之急应尽快出台其实施细则。否则,新《义务教育法》只能停留在理念和法律条文上。
      二是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管力度。不少学员认为,建立对各级政府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督查考核制度非常重要,政府不重视一切无从谈起,只有首先解决了经费保障机制问题也就是投入问题才能谈上义务教育发展问题。义务教育经费应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更要有保障的渠道。义务教育经费应该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为此,要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管力度。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管上要更好地履行职责,经费应该由财政部门对教育行政部门,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拨给学校,不能由财政部门直接对学校,否则会造成经费的失控。应成立执法队,专门监督。许多行业要有执法队伍,教育必须要有本行业的执法队伍,否则工作就很难进行。
      三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推进素质教育和均衡发展。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毛玲莉指出,教师资源不平衡,直接影响着教育教学质量,影响着素质教育的推进和教育均衡发展。建议教育部等上级部门制定、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如在发达地区将“支教制度和教师职称评定结合起来”,切实解决西部落后地区的教师资源不平衡问题。
      四是明确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教育职责,形成全社会关注落实新《义务教育法》的局面。学员们建议,中央政府应该从上而下,改革评价机制,转变政绩观、发展观,十七大报告确立的教育优先发展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能否将各级政府对教育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政府进行考核的硬性指标,而不要只追究教育部门的责任。依法办教育首先应从党政一把手抓起,促进党政一把手树立正确的科学的教育政绩观。应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如公安、卫生部门等。针对新《义务教育法》乡镇政府教育职能空白的情形,对于如何明确乡镇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的职责,有学员建议,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应该将学校安全列为乡镇政府的责任写进去。否则,教育局和乡镇之间的关系无法协调。乡镇政府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一是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学校布局问题;二是学校的规划问题;三是学校的用地问题。控辍与乡村关系密切,乡村不配合就无法有效控辍。
      五是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北京市石景山区教委职成科科长倪晓辉认为,国家在制订政策时,应该考虑到因各地财政收入的不均衡而导致的教育投入的显著不均衡,因此,国家应该有机制来平衡各地因财政差距导致的教育投入差距,不能过多依靠市场。新《义务教育法》出台后,各地方应分类指导,分层推进。教育的发展跟当地的经济发展是密切相关的,教育没有经济发展保障,有些事情再重视也是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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