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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印鉴管理规定

院字〔2013〕17号

2023年11月24日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各类印鉴在院内外起着职责、权利的凭信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印鉴管理,保障学院权益,防范印鉴使用风险,制定本规定。

  一、印鉴种类

  (一)学院印鉴为“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印章和“中国共产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印章;学院法人印章;用于出国、政审等工作的学院领导印章。

  (二)学院各部门印鉴为刊明部门全称的印章。

  (三)经学院批准的其他印鉴。

  二、印鉴刻制

  (一)学院印章由教育部批准刻制

  (二)院内印章由学院批准刻制。学院发文批准成立的实体部门均可刻制印章

  (三)院内印章刻制程序

  1.院内实体部门,刻制印章需拟定刻制印章的签报,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2.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院办公室提供印模尺寸并给公安部门出具介绍信,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按照相关规定刻制印章。

  3.印章刻制完成后,学院办公室将申请刻制公章的签报及印模存档。

  4.如涉及部门调整、变更名称等,原有印章应交回学院办公室统一销毁。

  三、印鉴的保管

  1.学院各类印鉴由学院办公室派专人使用并保管。

  2.院内各部门印鉴由各部门指定综合素质好、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的人使用并保管。

  3.印鉴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随身携带印鉴出办公室,不得将印鉴交他人带走使用,也不得在空白纸上盖印让他人带走使用。

  4.印鉴保管人是印鉴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印鉴的保管人应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鉴管理使用制度。印鉴人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有权予以拒绝。

  5.盖印时要求印鉴名称与用印落款一致,印迹端正清楚,位置适当;代用印章要注明“代章”。

  四、印鉴使用范围

  (一)学院印章使用范围

  1.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国共产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公函等;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国共产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名义对院内印发的文件等;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国共产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名义向院外发出的函件等。

  2.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国共产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公务的介绍信。

  3.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国共产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件、聘书等。

  4.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国共产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名义颁发的结业证。

  5.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名义签署的合同。

  6.院内各部门和个人申报国家、部委、北京市科研课题等的相关文件及材料。

  7.院内人员因公、因私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时的相关文件及材料。

  8.按照规定需加盖学院院长、法人代表、常务副院长及院领导名章的各类用印。

  9.其他按规定应加盖学院印鉴的文件、材料等。

  (二)各部门印鉴使用范围

  1.向院领导报送的请示、报告、情况通报等。

  2.与院外同级(含以下)单位联系、商洽工作的介绍信和公函等。

  3.根据授权委托以部门名义签署的合同。

  4.其他按规定应加盖部门印鉴的文件、材料等。

  五、印鉴使用办法

  (一)涉及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使用学院印鉴需由使用部门或人员提出申请,按事由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在学院办公室用印。

  (二)各部门因常规工作需要使用学院印鉴的,需填写印鉴使用登记表,办理用印手续。

  (三)对重要或重大事项用印的文本,院办公室需保留一份存档。

  (四)对没有留存材料的常规用印需详细记载用印原因等情况。

  (五)对各种证件、聘书用印要审查是否有院领导签字批准的书面材料;逐一核对证书与名册的姓名是否相符;清点证书数量与名册人数是否相同。

  (六)对超出常规用印范围事项,应请示有关院领导批准用印。

  (七)各部门印鉴的使用办法参照学院印鉴使用办法执行。

  六、其他

  (一)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鉴,必须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印鉴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二)对违反本规定使用印鉴,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人员批评警告;对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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