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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院字〔2018〕34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经济行为,明确经济责任,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财务报销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原始票据的要求

  第二条  原始票据的基本要求:报销的原始票据必须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一)票据印章要求

  1.发票(含电子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使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结算专用章。税务发票印章名称与发票上开具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2.结算票据:必须印有财政机关统一票据监制章,并加盖票据使用单位财务结算专用章。

  (二)票据内容要求

  1.票据须注明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填制日期、货物或应税服务/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填制人,必要时需在备注栏注明发票经济业务明细内容。

  2.票据金额的大写与小写数额应相符。

  3.票据不得人为涂改、挖补。

  4.原始票据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金额开具错误的只能重开。

  5.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原票据如果遗失,需取得原开票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票据复印件,由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能代作原始凭证。车票丢失无法取得票据复印件的,由本人写出能够证明行程真实性以及丢失原因的说明报告,经部门负责人、主管业务院领导审批后报销。

  6.院内职工因公出差乘坐飞机,须使用公务卡或支票在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正规机票代收公司购票,所购公务机票上需印有GP标识,如无不可抗原因,凡未按规定购买公务机票的,学院不予报销,机票费用自理。

  7.境外原始票据为外文的,应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金额等。财务处将根据发票取得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予以报销。

  第三条  为明确责任,报销的原始票据上必须由业务经办人本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各类票据应保持其时效性,原则上开票后三个月内应办理报销手续。若未能按时报销,需由经办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确认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  报销同一单位开具的连号或号码接近的多张发票,将视同为单张发票。

  第六条  凡购买实物的票据,均应有验收人签字。

  1.购买图书资料的单据须注明书籍名称或附明细单。

  2.购物票据上应注明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如票面上未列明细,应由开票单位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材料。

  3.网上购买物品的,除提供正式发票,在报销时还须提供网上交易明细清单,无明细清单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七条  租车发票需提供经用车部门审核确认的明细单(注明用车时间、标准等信息)。

  第八条  对设备(材料)集中采购、工程劳务、委外研究、维保安装、咨询业务等,报销时均需提供采购或委托经济合同,按合同相关条款审核报销。

  第九条  购买的设备,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均须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到财务处资产管理岗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持固定资产验收单和发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报销管理,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办理报销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合规、合法的原始票据。对记载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合法的原始票据,财务处审核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第三章  报销单据的填制

  第十三条  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应按照经费类别和经费内容填制报销单据,并在报销单上注明支出的用途和经费列支渠道。财务处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对各类开支按规定的标准和开支渠道予以核报。经费列支渠道填列错误带来的损失,由部门(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领款单、借款单等报销单据上必须由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借款人、领款人等本人签字,相关人员原则上是学院在职员工,严禁代签和涂改。

  第十五条  递交财务处审核的各类报销单据所填写的金额(含大小写)应顶格填写,原则上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先在错误的文字或数字上划一条红线表示注销,划线时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将正确的文字或数字用蓝字写在划线处的上方,并由更改人在更正处签名以明确责任(修改后的报销金额不得大于原填写的报销金额)。

  第十六条  《劳务费发放表》的空白处应全部用笔予以划销。

第四章  分级审批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报销支出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其他各级审批人对经济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为强化经济责任,部门(项目)负责人及报销审批人需在财务处预留签字字样,如部门(项目)负责人更换或授权给其他人审批,应及时向财务处报送新的签字字样。未及时报送签字字样带来的损失,由部门(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完成了以上报销支出审批程序的报销业务进入财务报销支付环节,按以下资金额度进行资金分级审批授权支付:

  1.一级审核: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支付,由财务处审核人员直接审批后出纳办理支付。

  2.二级审核: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支付,须经财务处审核人员通过后提交复核人员审批授权后出纳办理支付。

  3.三级审核:5万元以上的支付,经由财务处审核人员审核、复核人员复审、由财务处负责人进行审批授权后出纳办理支付。

第五章  资金支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现金支出管理,实施无现金报销,涉及个人的现金报销业务原则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至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发放劳务费、咨询费、奖酬金等人员费用的,须按人造册,原则上通过学院的“个人收入申报系统”发放至本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人员经费。

  第二十三条  对公凡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的经济业务(医药费除外),需采用公务卡、转帐汇款或转账支票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院内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实行院内转账,不得支付现金。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的财务报销手续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未涉及的其他报销事宜,根据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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