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德树人 教书育人

所在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人才队伍建设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新进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职务确定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院字〔2021〕34号

2023年11月24日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11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人〔2007〕9号)以及《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对新进我院参加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职务确定等问题制定本规定。

  一、初期工资

  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实行一年见习期。自报到之月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一年,经考核合格,按照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从见习期满一年后的第二个月起薪。

  获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次就业的实行12个月试用期,非初次就业的实行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初期工资。试用期结束,明确岗位后,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及津补贴发放

  见习期和试用期期间,新参加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绩效工资发放执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其中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本科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执行十级职员绩点标准、博士毕业生执行九级职员绩点标准;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本科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执行员级绩点标准、博士毕业生执行初级绩点标准。各项津补贴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新进人员工资各项根据报到时间计发,当月15日以前报到按全月计发,16日以后报到按半月计发,其中绩效工资按天发放。

  三、转正定级

  新进管理人员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大学本科毕业最高可聘九级职员;硕士研究生毕业最高可聘八级职员;博士研究生毕业最高可聘七级职员。新进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大学本科毕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最高可聘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博士研究生毕业最高可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四、职务系列确定

  新进人员试用期满之后,按所在部门性质、岗位设置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方向,经征求本人意愿后确定职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确定按国家和学院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施行,原2008年9月修订《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新进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职务确定等问题的若干规定(院字〔2001〕22号)》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1年10月25日

欢迎,$currentLoginUser.name

教职工号:$currentLoginUser.login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