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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2022—2025年聘用工作实施办法

院字〔2022〕25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职工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推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强化岗位管理意识,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版)、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教育部党组《教育部机关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教党〔2019〕22号)、教育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教人〔202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新核定的学院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岗位设置的指导原则,按照学院党委新确定的各部门工作职责任务和编制数,明确各类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对学院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对中层干部的聘用实行任命制,对其他人员的聘用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 学院全员聘用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3.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4.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5.公开平等、有序稳定;

  6.民主集中、依法依规;

  7.双向选择、逐级聘用。

  第四条 学院所有中层及以下人员均为选聘对象;学院所属各内设机构的工作岗位,中层领导岗位由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开展选拔任用,其余岗位均面向工作人员公开选聘,竞聘上岗。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学院全体中层及以下在编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各级各类人员聘用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政治合格,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上一个聘期内各年度考核均合格。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七条 中层干部选任条件和资格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院字〔2019〕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职教师岗位聘用条件和资格

  1.具有相应教师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备教育部和学院相关文件规定的各级教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能够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师管理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较好地完成上一轮聘期内本岗位职责所规定的教学、培训、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量。

  4.此次聘用从其他岗位应聘到专职教师岗位的,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和资格

  1.具有相应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能够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业务工作。

  3.从管理或工勤技能岗位应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具有所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中层以下管理岗位聘用条件和资格

  1.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相关专业知识、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运用能力。

  2.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应聘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4.凡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十年(含)以上人员,除岗位特殊需要外,原则上应进行岗位交流,鼓励跨部门交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和资格

  1.具有与所聘岗位工种相一致的职业资格证书。

  2.能较好地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聘用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聘用工作的组织

  1.学院成立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院党委委员组成。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在学院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中层以下人员的选聘工作。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部门正副职。

  第十三条 聘用工作的程序

  (一)中层领导岗位人选的选任程序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院字〔2019〕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由院党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中层干部的选任工作。

  (二)中层以下岗位人选的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公布学院各部门的编制、岗位、岗位职责及其聘用条件。

  2.公开报名。符合相关岗位聘用条件的人员由本人自愿报名。每人可同时申报两个岗位,且以第一岗位为主。

  3.资格审查。由各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开展资格审查,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协助。

  4.考察考核。各聘用工作小组根据报名情况,可采取面谈、竞聘答辩、考察了解等多种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考核,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报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确定并公示。在各聘用工作小组提出拟聘人选基础上,由学院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各部门各岗位聘用人员,并予以公示。

  6.签订聘用合同。经公示无异议,按照规定程序及统一格式,签订聘用合同书。

第四章 聘用合同与聘期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须明确该工作岗位的责、权、利等。中层干部的聘用合同,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其他人员的聘用合同,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

  第十五条 聘期。为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相结合,本届聘期为三年半,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中层干部的聘期,以学院党委的任免通知为准;凡在本聘期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期签至本人退休日期。

  第十六条 在本聘期内,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受聘人员协商后,调整受聘人员工作岗位,受聘人员应服从学院的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聘人员的权利

  1.在受聘期内,按照规定的标准,领取相应岗位的工资及津补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享有院内在编在岗职工的政治待遇和生活福利待遇。

  3.参加晋级、晋职和奖励评定。

  4.对领导及其他职工的工作实施监督。

  5.参加学院组织的培训进修及其它各类集体活动。

  (二)受聘人员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

  3.按受聘岗位职责及聘用合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

  4.按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服从领导,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关于低聘、缓聘、待聘、辞聘、解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低聘

  高职低聘的人员,本届聘期内保留原职务级别国家基本工资待遇和住房补贴,其他待遇按实际应聘岗位规定标准或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缓聘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缓聘,并执行相应待遇:

  1.学院派出或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在国内外工作或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含)以上者,予以缓聘。其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2.因病休假超过三个月(含)以上者,予以缓聘。其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3.列入缓聘的人员须由原工作部门报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其人事和工资关系转由人事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待聘

  (一)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被院内任何部门聘用的人员属于待聘人员

  确定为待聘的人员须由原工作部门报人事处备案,其人事、工资关系转由人事处集中统一管理。

  (二)鼓励待聘人员向外流动

  待聘人员未调离学院之前,应服从人事部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发给原基本工资。三个月后仍未被聘用者,发给原基本工资的70%(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一年后仍未被聘用须与学院解除工作关系,从第十三个月起须将本人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十一条 辞聘

  1.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辞聘要求的,应提前两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辞聘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经党委会审批。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人员直接报党委会审批,人事处备案。正在接受审查(或审计)尚未做出结论以及承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的人员,暂不批准辞聘。

  2.辞聘人员经批准辞聘后,应与指定人员办好交接手续。未经批准辞聘或有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以前,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辞聘人员,如在批准后一个月内仍未调出,也视为自动离职。

  第二十二条 解聘

  1.经学院和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受聘人员调离或达到退休年龄时,即行解除聘约。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1)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学院纪律、规章制度给学院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

  (2)低聘人员仍不能完成本岗位工作;

  (3)在国内外学习或工作,未经批准逾期三十天不归;

  (4)受聘后不履行工作职责,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5)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

  (7)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8)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9)受到开除处分。

  4.人员解聘由部门提出解聘意见,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毕业生的聘用

  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来院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与学院签订期限为5年服务期协议,其中试用期为12个月。有半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2020年1月1日后新进应届毕业生,按来院时与学院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不参与此次全员聘用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岗位的,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聘期内学院可依据本办法相应规定,组织届中补聘或岗位交流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线而从中层领导岗位退下来的人员,由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实际安排相应工作,保留其原有工资待遇不变;因其他原因不再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人员,应聘新的岗位后,按照实际应聘岗位兑现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保留其国家规定的原职务级别基本工资、住房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享受比原职级低一档的院内绩效工资。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六条 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程序,遵守保密纪律。凡在酝酿讨论和考察考核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正确对待和积极参与全员聘用工作,报名时实事求是填报个人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严肃处理全员聘用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按机构改革有关精神,2020—2022年聘期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

  第三十条 全员聘用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理,由学院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在2022—2025年聘期内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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