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7年03月17日
(2017年2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教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出国(境)人员的类别
根据派出单位及经费来源的不同分为因公出国(境)(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和因私出国(境)。
(一)国家公派:指根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与国外政府及组织互换奖学金资助和其它项目奖学金或资助金资助、教育部经费支持的海外培训项目等所选派有关人员赴国(境)外执行访问进修、合作研究、攻读学位、讲学、培训等任务的属国家公派出国。经国家主管部门遴选确定的驻外工作的属国家公派人员。
(二)单位公派:指根据学院与国(境)外大学、教育机构或科研院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并由对方资助,或学院通过其它渠道筹措资金资助,根据培训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选派有关人员赴国(境)外执行调研、访问进修、合作研究、讲学等任务的属单位公派出国。
(三)因私出国(境):指除国家公派出国(境)和单位公派出国(境)以外的自费出国(境)留学进修、探亲、旅游、访友、定居、工作和继承财产等因处理各种私人事务的出国(境)活动。
二、出国(境)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能够自觉维护国家和学院的整体利益,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外事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国家公派出国(境)及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发展潜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而且确实有出国(境)留学深造的必要性。
(三)国家公派出国(境)及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至少应连续在院工作满2年且年度考核合格,有出国学习进修经历的至少距离完成上次学习进修任务满2年。
(四)公派出国(境)人员外语水平须达到相应标准。其中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按申请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文件相关外语水平要求执行。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须达到申请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文件相关外语水平要求或通过学院组织的出国(境)人员外语测试。
(五)国家公派出国(境)申请人还需要具备具体申请项目要求的其他规定条件。
(六)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出国(境)期限按相关项目或协议的规定执行。
(七)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人员,须在学院工作满5年。
三、出国(境)审批程序
申请出国(境)人员,不论是何种形式的派出,均要按规定在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因公出国(境)手续。
(一)因公出国(境)审批
1.各类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遴选、派出、延期审批权在学院。
2.国家公派出国(境)项目申请与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资格的人员,须提前1至3个月向本部门申请,人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申请人员认真填写《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及派出手续。
3.单位公派出国(境)由学院根据有关项目实施要求确定派出人员,派出人员需认真填写《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并备齐有关材料,经本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院领导审批,并报教育部有关部门备案。
4.学院要严格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
①不属于学院正式工作人员的;
②属于退(离)休人员的;
③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④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⑤已确定离职或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⑥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或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5. 凡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因公出访(包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使用因私护照。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
1.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等假期。
2.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在出国(境)前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需填写《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须经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院长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司局级干部因私出国(境),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人事司审批。如需办理护照、通行证或签注的,需附相关申请表格。
3.学院要加强对因私出国(境)人员尤其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审核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4.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一般不得申请续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提前7天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办理。
四、出国(境)人员的有关待遇
(一)工资福利待遇
1.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工资待遇照发。
2.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从出国(境)之日起,停发院内绩效工资及与考勤相关的福利待遇,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照发。
3.公派出国(境)六个月以上的,从出国(境)之日起,停发院内绩效工资及与考勤相关的福利待遇,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4.工作期间因私出国(境)的,从出国(境)之日起,停发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
5.自费出国(境)留学进修的,从出国(境)之日起,停发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
(二)公职
1.公派出国(境)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保留公职一年,逾期满一年后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因私出国(境),未经学院批准逾期不归者,不再保留公职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3.自费出国(境)留学的,不再保留公职。
4.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出国(境)者,按开除公职处理。
五、出国(境)人员及证件的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及证件的管理
1.加强教育,防范在先。学院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人员进行思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坚持和完善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2.规范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行为。临时出国(境)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计划和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
3.严守政治纪律。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外工作、学习、生活及对外交往中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和社会公德,尊重所在国宗教和民族习惯,自觉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不做有损国格和人格的事情,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不得参与法轮功等非法组织的活动。
4.公派的长期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应与所在部门保持联系,定期向本部门或人事部门汇报情况,并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5.学院不受理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延期申请。
6.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不准延长在外停留期限。确因工作需要及其它原因需延长在外期限者,应提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在外期限,且最多只能延期一次。
7.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的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后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工作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公派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一周内,须将因公护照上交学院外事部门统一登记保管,其中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因公护照,由外事部门上交教育部统一登记保管。
9.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的访学、研修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由有关部门组织座谈会,听取他们的业务和思想汇报,并将业务进修成果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人事处存档。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及证件的管理
1.学院建立领导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院凡属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即现职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副司局级及以上干部),在办理各种因私出国(境)证件前,需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并开具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报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学院公章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因私证件。
2.学院建立因私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
学院现职副处级和离退休副司局级及以上干部,首次或再次申领因私证件后,应在10日内缴至学院人事处;首次或再次申领因私证件后立即出国(境)的,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学院人事处集中保管;新提拔的处级干部,之前持有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在任职后10日内缴至人事处。学院现职副司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处统一上交教育部人事司集中保管。
3. 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的领导干部,每次出国(境)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由本人持审批手续到人事部门办理因私证件借用登记手续。回国(境)后10日内,应主动将因私证件交还人事部门。
4. 学院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副司局级以上干部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干部本人要在一个月内向人事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5.学院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要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遵守当地宗教和民族习俗,不做有损国格和人格的事,不得参与各种非法组织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出访国别、延长出国(境)期限。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学院或驻外使领报告。
六、附则
(一)赴港、澳、台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二)上级选派我院干部驻外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