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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所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院字〔2018〕23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所属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教育部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所属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学院所属企业是指学院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出资参股、依法享有相应控制和管理权限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学院财务处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国有资产管理报批报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对所属企业进行投资,应对投资方向和规模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党政会议议事规则》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经集体审议通过后,按规定办理投资审批手续,并且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学院依法对所属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学院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择管理者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学院为所属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条  学院所属企业依照经营业务的内容、性质,按照部门职能划分归口到相应的职能部门管理。归口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对所属企业负监督管理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学院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人选由归口部门推荐,报院党委会研究确定,由学院人事部门备案。

  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任职实行任期制,具体任期由学院在任命决定中载明。

  学院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报酬和报销费用。

  第八条  学院所属企业管理方案由归口部门负责拟定,经院党委会审议批准后印发实施。管理方案应包括所属企业性质、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职责、权益分配、使用学院资源的付费方式等内容。

  所属企业应根据学院批准印发的管理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明确的细化绩效考核目标方案,报归口部门同意。每年末所属企业应进行资产核算、财务绩效检查并向学院报告。

  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每一届任期的届中和届满前,学院分别对所属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学院与所属企业要事企分开、产权明晰。所属企业财务独立核算,对人事、资产、经营等管理拥有自主权。所属企业管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纪要。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所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营业范围开展日常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企业所有收支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各项财务法规和管理制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条  所属企业与学院财务收支不能混淆。关联交易采用低于市场的合理价格,按照会计核算规范进行结算。所属企业使用学院资产的,严格按照会计核算规范和学院批准的管理方案结算使用费。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归口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的货币资金、材料存货、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盘点。

  所属企业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归口部门报送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报表。

  第十二条  学院授权归口部门对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绩效考核,每年年终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所属企业进行财务和纳税审计。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聘用人员须向归口部门备案,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报学院备案,并按国家和学院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不能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资产转让和捐赠。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监管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要将企业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以及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对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的绩效收入。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归口部门要做好信息报告、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发现企业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方案,按照规定报批后及时整改,减少、消除国有资产损失。

  第十八条  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审计监督和廉洁从业监督,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所属企业要配合内外部审计和纪检机构进行的各项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须重视党建工作,归口部门应将企业党员纳入党组织管理,符合建立基层党组织条件的,要建立基层党组织。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会定期听取归口部门对所属企业的工作报告,开展投资效果和效益分析,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及时进行清理,依法依规采取关、停等止损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会同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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