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集体户籍管理的若干规定
院字〔2000〕016号
2023年11月24日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对集体户口管理的要求,为加强管理,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对我院存放部机关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学院新进京外毕业生和调入人员若在京内无产权住房,其户口关系可以迁入教育部机关集体户口。
二、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北京市已有产权住房的,应尽快将其户口从教育部机关集体户口迁往现住房所在地派出所。
三、已辞职或调离学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先行将户口关系从部机关集体户口中迁出,方可办理辞职或调离手续。
四、凡集体户籍人员,应严格执行集体户口借用登记管理制度,用后及时归还,严禁《常住人口登记卡》由个人保管。
五、集体户籍管理规定如有变化,则执行教育部办公厅的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