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院字〔2018〕40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提高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工程建设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2000〕第80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学院申请专项资金立项的各类新建、扩建或改造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含设备采购)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道路、给排水、电气、通讯、燃气、热力、消防、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材料或构配件生产单位、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负责。
第六条 学院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缩短工程建设工期、节约工程建设投资。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管理
第七条 学院工程建设项目(修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工程设计审查监督工作,并视情召开工作小组会或上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设计的具体管理实施工作。
第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审查,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负责的设计管理流程包括:设计招标、委托签约、设计文件评审、设计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施工图设计变更。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做好前期准备,编制好设计任务书,重视方案设计,实施设计过程控制管理,有效履行工程成本核算,实现设计与施工无缝对接。还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及审批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办理各项审批、备案手续,确保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修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学院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质量管控责任制。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机构或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施工、工程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审查,监督各相关单位在资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拟参与单位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造的各类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按规定委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项目管理部门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还应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协助工程监理单位,责成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及地方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法规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项目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优先选用由国家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试验规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等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院内使用单位(部门)有权就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向项目管理部门反映,项目管理部门针对院内使用单位(部门)反映的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在确认后应责令有关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因工程建设质量原因造成的严重损害或损失,学院应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管理的,应在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责成工程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相关资料。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四章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责成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中的工期约定,按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编制合理、详细的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学院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应明确施工合同中有关工期约定和违约处理处罚条款,严格按合同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对施工单位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偏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调整落实进度计划,并协调好各子项目之间的进度关系,保证施工合同总工期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合理调配人力、物力,及时协调处理好分包单位之间关系,提高施工效率,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 坚持每周召开1至2次工程监理例会。由学院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及各施工单位通报上一周的工程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必要的情况下,可邀请使用单位(部门)、设计单位及设备厂家的代表参加工程监理例会。
第二十六条 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工序中各工种、各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关系,分清主次,抓好关键环节,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一次成活,避免返工。
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控制和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十八条 要求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经济、合理的设计原则组织设计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图设计变更。
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投资预(结)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施工变更与修改所造成的浪费和损失。
第三十一条 严格变更程序及签证管理。
(一)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现场不可预见因素,或设计不合理,或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的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签证手续。
1.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由项目管理部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或召开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集体研究后,发给设计单位设计变更通知,由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变更调整。
2.因现场不可预见因素所导致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出具变更报告,先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学院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设计工程师签署意见,在不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建筑外观、消防布局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内容时,并且在预算范围内的,由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调整。
3.因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报告,由学院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同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调整。凡涉及到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建筑外观、消防布局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变更内容,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由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联系单及变更图纸,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没有设计变更方案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安排施工。
4.凡设计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同意,重大设计变更须经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确定,视情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5.在施工过程中,不涉及设计方案变更或部分无图纸的工作量变更,由施工单位据实上报,经学院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预算员进行现场测量并签证确认,在不增加工程造价的情况下,由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变更部分施工完成后,由学院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同施工单位一起,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测量并共同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7.凡因变更导致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的:
(1)在不突破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前提下,工程造价(估算)变增在5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工程造价(估算)变增在5万元以上的,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2)在超出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情况下,工程造价(估算)变增在5万元以下的,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工程造价(估算)变增在5万元以上的,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现场签证管理
1.凡预算定额中有明确规定的不再进行现场签证,一项内容不可分解成几个单项分别签证。
2.现场签证必须经学院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及施工方代表共同签证认可后,报学院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现场签证项目必须要清楚、工作内容明确,工程量准确。
4.现场签证必须及时,随发生、随签证。现场签证必须在一周内办理完毕,否则视为无效签证。
(三)价格签证管理
1.凡实行工程内容价格包干的项目,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采购前需提出材料和设备使用计划,提供2—3个厂商材料样品,由建设单位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共同考察厂商,确定材料和设备的品牌和价格,并报学院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定后,签署《材料价格确认单》。
2.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其材料厂商及价格均应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
3.无论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还是建设单位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价格,均应按照工程结算审计有关政策规定,报送过程审计单位(部门)进行审计。
4.施工单位呈报的材料及价格签证,建设单位应在一周内给予回复。
第六章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章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设备改造项目,按设计文件内容完成后,符合验收标准的,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后,按照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结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组成验收工作小组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工作小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各分项、各环节资料审查,听取各有关单位工作报告,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设备性能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不合格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意见,限期完成整改。
第八章 工程建设项目移交及保修工作管理
第三十六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保修期满后,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学院有关部门、使用单位(部门)对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进行复验,确认无质量问题并签署合格意见后方可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建设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它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建设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由于缺陷必须进行维修的,其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2.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组织采购的,由学院承担经济责任;
3.因院内使用单位(部门)使用不当造成的缺陷,由使用单位(部门)自行负责;
4.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单位各自承担。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自接到学院下达的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2日内到达现场(具体期限应在保修条款中明确),与学院有关部门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学院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起1日内仍不能到达时,学院有权自行组织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不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学院项目管理部门应与施工单位或有关部门联系,商议保修的具体事宜。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1.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
2.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3.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擅自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第四十二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若本办法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