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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院字〔2017〕28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关于转发<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教机工〔2014〕1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参照北京市地方工会经费管理有关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工会。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遵纪守法、依法获取、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原则。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凡学院工会会员均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5‰缴纳,编外聘用人员按其标准工资的5‰缴纳。

  2.学院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属于学院工会掌握使用部分的工会经费。

  3.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4.其他收入。

  第五条  工会经费支出。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1.职工教育费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 (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费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学院相关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支付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话剧、戏曲等文化支出费用;北京地区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费用。

  3.宣传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宣传窗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

  4.其他活动方面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教职员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等。

  (四)资本性支出

  学院工会为保证工会活动正常开展,购置办公及专用设备、工具等而发生的支出。

  (五)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国家设立的法定节假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其中,节日慰问品,可参照北京地区支出标准,用于慰问的支出总额不得超出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支出总额的30%,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六)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  工会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第七条  工会经费建立预算、决算制度。

  1.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是工会经费管理最高权力组织,负责审定工会预算方案。

  2.工会委员会下设6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编制所分管工作的年度预算,并于每年2月20日前报财务工作小组,财务工作小组审核汇总后,根据经费可能和实际需要,提出初步建议,经工会主席、副主席同意后,报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

  3.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的预算为工会执行预算方案,于每年2月28前下达执行。

  4.对未列入年度预算项目和超预算金额的支出,由财务工作小组研究提出建议,报工会主席、副主席审批后执行;其中,金额超过2万元的,需经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5.工会经费报账业务流程

  6.工会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购物清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原始票据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方可报销。

  7.年终决算由工会会计根据工会会计业务报表按教育部工会组织要求编制,并报学院工会审议,按期上报。

  第八条  工会经费相关支出标准由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一般与年预算方案同时审议。相关支出标准与年度预算以会议纪要方式下达执行。

  第九条  工会经费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工会协助行政职能部门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开支,不准用于以下用途: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事业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贯彻执行审查监督制度。落实《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精神,接受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定期公布账目,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学院工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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