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德树人 教书育人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考勤暂行管理规定

2023年11月24日    

  为规范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考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范围

  在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的所有人员均纳入考勤管理。

  二、上下班时间及考勤办法

  1.中心上班时间是8:00—12:00,13:30—17:30,特殊岗位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可自行确定上班时间,报行政部备案后实行。工作时间以每周40个小时为标准;

  2.以部门为单位进行考勤登记。各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考勤办法。每月1日下班前将上月考勤表汇总,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行政部。

  三、请假管理

  1.凡员工因事、因病等需要请假的,均应事先填写《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员工请假申请单》,履行请假批准手续;

  2.凡经批准的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包括员工按子女学校要求开家长会)及经中心批准的婚假、丧假、带薪年休假、产假和工伤假等均视为公假,按出勤(考勤时需用文字注明)对待。未经批准未到岗,并无休假证明的,一律记为旷工;

  3.丧假、工伤假可以先电话通知本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到行政部备案,事后办理请假手续。其他公假请假手续与事、病假一样均应事先办理,否则记为旷工;

  4.凡公假、病假、事假到期,均应及时销假。若超假,超假部分记为旷工;

  5.所有请假均需填写《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员工请假申请单》。

  四、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应由本人至少提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的,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请假,但事后必须补齐请假手续;

  2.一般员工请假: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部门经理批准,报行政部备案;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行政部备案;请假3天以上的,由部门经理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行政部备案;

  3.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行政部备案;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主任批准,行政部备案。部门正副经理原则上不能同时请假;

  4.员工请假获准后应将假条交行政部存档。

  五、各类请假及有关规定

  (一)迟到、早退、旷工

  员工未能按时到岗为迟到;因非工作原因提前离开岗位为早退;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病假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假期已满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不服从组织分配或调动在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迟到、早退达到规定时限的均按旷工处理。

  1.超过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含)内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

  2.早于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含)内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记为旷工1日;

  (2)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记为旷工1日;

  (3)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按旷工1日处理),或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2小时的,记为旷工一日;

  (4)超过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到2小时(含)未到岗者,记为旷工半日;

  (5)早于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到2小时(含)离岗者,记为旷工半日。

  (二)病假

  1.员工因病(不含工伤)休养为病假。员工休病假应出具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以及病假条。病假超过3天须出具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收费单据、处方及其他治疗证明;

  2.员工请病假须在当班前及时通知本部门经理,并在两日内将休假申请单、病假条交至行政部,补办休假手续。如因病情紧急当时无法通知,可在12小时内通知部门经理,并于3日内将休假申请单、急诊证明交行政部,如不及时补办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医疗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凡伪造病假证明者,一经发现,即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假

  事假是指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经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的请假为事假;

  1.事假须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请假手续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凡未请假或未被批准而私自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2.事假期间无工资;

  3.每月请事假不能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能超过15天。

  (四)产假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15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息143天;

  2.难产者或剖腹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女职工产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5.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中心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婚假

  员工本人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可享受10天婚假,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给予婚假10天,工资照发。

  (六)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给予丧假3天,工资照发。

  (七)带薪年假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集中休假,且休假时间已超过本人应享受带薪休假天数的,本年度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1.中心执行国家有关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员工工作年限的计算以个人档案记载为准;档案存放在原单位或人才职介中心者以证明信为准;无法出具证明者以本人到学院工作时间为准;

  4.员工如因违反中心规章制度被开除或辞退,未休年假及存休一律废止并不予补休。

  六、加班管理

  (一)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二)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填写《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员工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相关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实施加班。月末随同考勤一并送交行政部审核备案,作为核发工资的依据。员工确有加班的,各部门首先安排员工同等时间的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安排员工补休时,员工应当服从。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倒休。

  (三)加班费核算标准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七、处罚规定

  1.迟到、早退按次记,每次扣罚本人日工资的30%;

  2.旷工半日,按事假计算标准扣罚本人日工资1天;旷工1日,按事假计算标准扣罚本人日工资2天;

  3.连续旷工超过3天(含)属于自动离职。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者,中心有予以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4.考勤员虚报、漏报考勤记录的,罚款100元/次;

  5.员工刁难考勤人员,视情节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100元;

  6.到岗后,无故未进行签到或打卡的,一次罚款20元,每月累记6次,记旷工1日;

  7.当月请病事假15天(含)以上,不享受当月年终奖励;

  8.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中心保留予以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欢迎,$currentLoginUser.name

教职工号:$currentLoginUser.login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