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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院字〔2020〕47号

2023年11月23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网络信息的审核发布,确保信息资源合法、规范、真实、及时、完整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学院门户网、网络学院、微博、微信公众号、APP等新媒体和有关客户端上发布的信息。

  第三条  各部门要增强信息安全意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部门第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发布的各类信息严格审核,重大事项报学院领导审批方可发布,杜绝发生信息安全事件。

  第四条  学院门户网栏目调整、外网飘窗信息发布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开通,需向学院宣传中心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报批程序。以学院或部门名义申请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账户和信息发布平台的,应为院内长设部门或机构,开通运行后未经学院许可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包含“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国教院”“naea”等学院信息的新媒体账号和相关信息发布平台个人不得使用、申请。

  第五条  坚持信息员日常管理和维护制度,学院门户网各栏目信息内容由所属责任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学院为每个部门配置相应信息发布账号,各部门信息员做好本部门栏目、相关账户维护及信息发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传播任何反对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及其它违法违规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坚持分层、分级、分类,按照规范流程进行。

  (一)在非本部门负责的栏目发布信息,拟发布信息的部门应按要求向栏目责任部门提供相应信息,并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涉及同一栏目多部门负责的,根据实际确定牵头部门统筹协调相应部门共同管理、维护。

  (三)各部门拟在部门所属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推送的信息,凡涉及学院层面的,需通过学院微信公众号进行推送。

  (四)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信息员管理制度,严格信息审核发布账号权限使用管理,不得随意转让权限,履行相关职责,落实相关责任。信息员须报宣传中心和图书信息技术部备案,信息员调整时应及时更新报备信息。

  第六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学院信息发布工作,学院将适时对信息发布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通报。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真、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条  图书信息技术部负责为学院信息发布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宣传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门户网信息审核发布规定(试行)(院字〔2017〕24号)》《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微博、微信公众号管理办法(院字〔2017〕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学院内外网各栏目责任部门及信息发布权限账号列表.docx

2.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部门信息员报备表.docx

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门户网飘窗信息发布申请表.docx

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门户网栏目调整申请表.docx

5.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部门新媒体账号开通申请表.docx

6.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新闻通讯刊发申请表.docx

7.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接受新闻采访申请表.docx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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