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专兼职教师参加学术会议暂行规定
院字〔2014〕5号
2023年11月24日
一、为鼓励我院教师参加学术活动,增强科研的积极性,提高学术水平,完善对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审批及会议费用报销等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主要规范使用学院科研专项活动经费外出参加与学院学科建设发展相关学术会议的管理。使用已立项课题经费或部门经费等参加学术会议,不在本规定管理范围。
三、凡我院教师利用学院科研活动专项经费参加全国性学术性会议,指国家一级或二级学会的学术会议,其会务费、食宿费、差旅费统一由科研部审核报销,审批参加学术会议的经费需将会议征文通知、入选论文参会通知(或相关参会论文)一并附上。仅有会议通知一般不予审批。其经费开支从科研活动专项经费中列支。参加非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不在此经费使用范围。
四、我院教师利用科研专项活动经费外出参加全国性学术性会议应有论文入选,每年每人限一次。对参加冠以国家级(由中宣部等国家部委举办或联合其他部委共同举办)的学术征文活动或有特殊价值的会议,由科研部提议、常务副院长批准,可指定人员参加,或经过论文入选参加;参加会议不受上述限制。
五、我院教师外出参加全国性学术性会议,须填写《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专兼职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登记表》,并附参会论文、会议邀请函或通知复印件,经部门和科研部同意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六、凡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的教师在会议结束后,有义务提交会议综述一份并配合科研部举办相关学术讲座。会议综述必要时在学院科研简讯或网站刊载。
七、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的教师应将参加该会议的相关材料提交科研部,由科研部筛选其中有价值的材料进行复印,原件退回本人。复印件留存科研部以备其他教师查阅。
八、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一般不能超过200元/天,原则上按会议邀请函或通知复印件规定报销。参加学术会议总开支不超过5000元。
九、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