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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深化人事用工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院字〔2012〕12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用工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固定用工向合同用工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为学院培训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编制内和编制外所有用工。

第二章  编制内用工管理

  第三条  学院正式在编人员(不含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和国家政策性安置的)的所有岗位,均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实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竞聘上岗要以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为标准,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依据,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择优聘用,实现职务能升能降,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根据学院编制和事业发展需要,学院正式编制主要用于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的管理人员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再接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三章  编制外劳务外包及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学院对一般性管理辅助岗位、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均实行编制外管理。用工形式主要包括劳务外包、劳动合同管理、人事代理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  对安全保卫、卫生保洁、园林绿化等工作岗位,原则上实行劳务外包的用工形式。用工部门通过招标方式与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劳务外包人员的档案、人事和组织关系以及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公司负责。学院用工部门负责其人员管理和考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期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报酬。

  第七条  对一般性管理辅助岗位、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除教育管理杂志社外,全院此类用工(包括目前已与学院有关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统一纳入校长大厦管理中心劳动合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外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由校长大厦管理中心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宜,并实施管理。

  院内其他部门此类用工应在编制有空额或经学院批准有用工指标的情况下,采取内部结算方式,由校长大厦管理中心派遣。用人部门与其签订岗位职责任务书,并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用工成本由学院承担。

  学院对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负责接转党、团、工会组织关系以及教育、管理、考核、奖惩等,不负责接转其档案和人事关系。

  第八条  劳务外包用工和劳动合同制用工由学院用人部门在公开、公平基础上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报学院人事处备案。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属经济承包部门的由承包部门确定,属非承包部门的由人事处确定。

第四章  编制外人事代理

  第九条  实行人事代理制是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发展趋势的一种新型用工制度。学院对行政管理部门、培训管理部门、教学科研部门、信息服务部门等新进的符合条件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

  第十条  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接收安置的复转军人等。学院对人事代理人员实行编制外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委托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为人事代理机构,提供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的管理服务。学院对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其中试用期为1—3个月,具体聘期在聘用合同中加以约定。属应届毕业生执行国家规定的见习期(试用期)制度。试用期(见习期)或合同期满后,考核合格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聘用合同;不再续签聘用合同的,人事处将其人事关系转至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与学院聘用关系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关系随之解除。

  第十三条  用人部门要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岗位职责任务书,负责其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建立完整的考核及业务技术档案。用人部门要定期向人事处报告人事代理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人事处协同解决遇到的问题,提供有关政策咨询等。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原则上参照我院编制内同类和同岗位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人事处统一制定,并在合同书中予以约定。人事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根据国家及学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由人事处统一办理。人事代理人员享有与编制内人员同等的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培训进修、挂职锻炼等权利。人事代理人员不得脱产攻读学位。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办法和程序。学院有关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在岗位有空缺情况下向人事处提出聘用申请,包括拟聘岗位、聘用人数、聘用条件等。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学院成立招聘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招聘工作,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学院与人事代理人员之间关于聘用合同的履行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等按照《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国人厅发〔2005〕158号)文件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京外户籍人员须符合北京市进京人员基本条件有关规定),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经本人书面申请,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可以转入编制内管理:

  1.来院工作满10年以上,年度及聘期考核均合格,并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

  2.被聘为学院副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者;

  3.被聘为学院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如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根据不拘一格用人才的原则,对特殊人才和岗位急需人才的引进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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