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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专家咨询费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11月2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性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依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课题)承担部门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性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非中央财政性资金业务的咨询费标准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执行,上浮比例限制在25%以内。

  第四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学院职能部门结合实际适时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必要时,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讨论、业务/方案评审、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等形式。

  1.以会议、讨论、业务/方案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评审、讨论,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期间组织

形式

半天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超过两天

会议讨论评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通讯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第九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第十条  由于学院所处大兴郊区位置,距离机场、车站、市中心有较远距离,对不能提供京内交通工具和不报销京外交通费用的外聘专家,学院实行统一交通补贴标准,即:京内往返途中按税后500元标准,京外往返途中按税后600元标准给予补贴。无特别需要,一般不聘请京外专家,对确需聘请京外专家的,需说明理由,并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财政部对专家咨询费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学院内部专家及教职员工的劳务报酬开支名目和标准,由职能部门另行制定,不执行该办法。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专家咨询费的个人所得税。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费格式统一,由财务处根据大兴地税局个税信息内容要求设计(见附件),由各业务部门通过校园信息网财务终端填报,并提交到财务处个人收入统计信息系统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学院应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各职能部门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财务对所附材料的全面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审计、纪检部门应不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学院有关规定的,依各自职责范围,各负其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咨询费劳务费发放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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