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专家咨询费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11月2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性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依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课题)承担部门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性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非中央财政性资金业务的咨询费标准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执行,上浮比例限制在25%以内。
第四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学院职能部门结合实际适时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必要时,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讨论、业务/方案评审、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等形式。
1.以会议、讨论、业务/方案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评审、讨论,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期间组织 形式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会议讨论评审 |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
第九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第十条 由于学院所处大兴郊区位置,距离机场、车站、市中心有较远距离,对不能提供京内交通工具和不报销京外交通费用的外聘专家,学院实行统一交通补贴标准,即:京内往返途中按税后500元标准,京外往返途中按税后600元标准给予补贴。无特别需要,一般不聘请京外专家,对确需聘请京外专家的,需说明理由,并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财政部对专家咨询费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学院内部专家及教职员工的劳务报酬开支名目和标准,由职能部门另行制定,不执行该办法。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专家咨询费的个人所得税。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费格式统一,由财务处根据大兴地税局个税信息内容要求设计(见附件),由各业务部门通过校园信息网财务终端填报,并提交到财务处个人收入统计信息系统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学院应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各职能部门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财务对所附材料的全面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审计、纪检部门应不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学院有关规定的,依各自职责范围,各负其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