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职工考勤工作暂行规定
院字〔2008〕13号
2023年11月24日
为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收入分配制度的公正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勤范围
1.行政管理、教学辅助和后勤保障服务部门的职工实行坐班制。
2.教学研究部门教师不坐班,实行每周二、五两日到校考勤制度。有办班任务、学院重要活动及会议的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及学院的安排按时出勤,无故不参加者,按缺勤处理。
二、考勤管理
1.学院教职工的考勤工作由各个部门负责组织进行。人事处负责指导和检查各部门的考勤工作。
2.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本部门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所聘在编职工和外聘人员的考勤和报考勤表工作。考勤员要逐日记录出勤情况,并于每月月底及时填写本部门教职工考勤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人事处审核,作为发放工资及津补贴的考勤依据。
3.考勤工作要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准确无误。如发现有漏报、虚报、谎报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本人、考勤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除批评教育外,发现一起则扣发当事责任人当月院内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如多次发生则累计扣发。
三、请假要求
1.凡教职工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履行请假批准手续。
2.凡经批准的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包括教职工按子女学校要求开家长会)以及经人事处批准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工伤假等均视为公假,按出勤(考勤时需用文字注明)对待。未经批准,并无休假证明的,一律记为旷工。
3.凡因私离境出访、旅游、探亲等,不论是否利用假期,都要按照程序请假,最后报常务副院长批准。
4.教师开展科研活动因公出差,要以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前提;实行坐班制人员对外开展科研、教学活动要从严控制,原则上全年不超过10天。如超过则按事假相关规定执行。
5.丧假、工伤假可以事后办理请假手续。其他公假请假手续与事、病假一样均应事先办理,否则记为旷工。
6.凡公假、病假、事假到期,均应及时销假,并告知部门考勤员。若超假,超假部分记为旷工。
7.所有请假均需填写《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职工请假单》,并通知本部门考勤员备案。
四、请假程序
(一)一般教职工请假
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请假3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签暑意见后报常务副院长批准,人事处备案。
(二)中层干部请假
1.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由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院长审批,人事处备案。
2.部门正副职领导原则上不能同时请假,必须有一位中层领导在学院主持部门工作。
(三)院领导请假
上班期间请假1天以内,由院领导本人向办公室通报;请假2天以上(含2天)由院领导直接向常务副院长请假,由办公室备案;常务副院长请假,在1天以内的报办公室备案,3天以内(含3天)的向院领导班子通气,3天以上的报院长审批,办公室备案。
五、各类请假及有关规定
(一)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应凭有关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按规定程序请假。
2.病假期间国家规定的待遇(洗理费、菜补、物补、房补、书报费、保健补、独生子女补)照发。
3.每月病假3天以内的不减发工资,4天至3个月以内,其远郊费、交通补、餐补和院内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比例扣除,即每请病假一天,扣除上述四项月之和的1/60。
在职在岗职工,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病假超过3个月以上的,工资待遇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4.病假在3至6个月以内,除享受本款第2项规定待遇,工龄满十年及以上的,只发给原基本工资,工龄不满十年的,只发给原基本工资的90%。
5.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除享受本款第2项规定待遇,工龄满十年及以上的,只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80%,工龄不满十年的,只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0%。
6.因病缓聘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待遇适用以上条款,根据相应的条款发放工资和津补贴。
(二)事假
1.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
2.事假期间国家规定的待遇(洗理费、菜补、物补、房补、书报费、保健补、独生子女补)照发。
3.教职工请事假每月1天以内不减发工资,请事假2天以上(含2天)的,从第2天算起其远郊费、交通补、餐补和院内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比例扣除,即每请事假一天扣除上述四项月之和的1/30。
(三)探亲假
1.凡来学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教职工,离京探望配偶可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离京探望父母可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探亲假按有关规定为20天。
2.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当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3.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根据有关规定由学院负担。
4.符合探亲假条件的教职工,探亲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四)产假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女教职工产假为98天,另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增修1—3个月产假。
2.在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教工护理假15天。
3.女教职工产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4.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停发院内绩效工资,每月给予2000元生育补贴,其他工资及补贴照发。
6.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7.实行人工或药物流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期15天,休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五)婚假
1.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申请婚假要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提出,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领导批准。符合晚婚条件的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增加奖励假7天。婚假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2.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含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交通等费用由教职工自理。
(六)丧假
1.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给予丧假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往返路程假。
2.教职工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交通等费用由教职工自理。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者。
3.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5.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6.教职工旷工,按日扣发其基本工资、院内基础性绩效工资、交通补、远郊费和餐补,即每旷工一天,扣除上述五项月之和的1/30 。连续旷工10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者,学院予以解聘。
六、教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考勤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2015年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