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
院字〔2018〕16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形成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提高依法治院水平,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学院各职能部门制定,针对院内不特定对象提出管理要求,用于规范学院各项管理工作,在较长时间内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管理行为准则。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指导性文件,工作部署文件,各部门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办事指南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学院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一贯并统一、精简又适度、高效可执行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学院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 学院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制度”“办法”“规程”“规定”“实施意见”“细则”等,但不能称“条例”“规章”。学院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用语用句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 学院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统一,同一事项不宜制定多个规范性文件,性质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应当合并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同一事项确有多个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同为学院规范性文件的以制定时间最后的为准,不同级别的规范性文件以上位文件为准。
第二章 立项、起草
第七条 制定学院规范性文件应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协调统一、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学院治理制度体系。
第八条 学院规范性文件制定立项分两种情况,一是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规范性文件发布情况、学院事业发展和工作的需要,主动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申请或年度制定计划,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立项。二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学院明确要求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
第九条 学院规范性文件立项经审核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重要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由学院办公室(代法律事务机构)牵头组织起草。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学院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参与。
第十条 学院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构;
(六)施行日期。
第十一条 起草学院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研论证,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了解教职工、学员、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以及教育部、其他直属单位和兄弟院校好的经验做法等。如起草的学院规范性文件涉及学院重要改革、教职工和学员切身利益,应当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建议,或采取召开相关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起草学院规范性文件,涉及学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事项,起草部门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列明各方理由。
第十三条 起草学院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现行规范性文件充分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补充废止或作变通性规定,并在报送送审稿时说明。
第十四条 学院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由起草部门牵头征求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意见,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严谨审核文字内容后,以院内签报方式,报送学院办公室(代法律事务机构)作公文运转。
第十五条 签报报送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共同起草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报。涉及其他部门的,还须交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十六条 涉及“三重一大”内容的送审稿报送领导前,由学院办公室联系学院法律顾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通过合法合规性审查后,学院办公室进行文本、格式审核。
第十七条 学院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起草部门联系图书信息技术部将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挂内网“学院规章制度征求意见”专栏公开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为7个工作日。公开期满并由牵头起草部门修订完成后,报送学院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审议。
第十八条 按照学院工会、教代会有关管理规定,凡属于涉及教职工和学员重大利益的学院规范性文件,在征求意见环节要充分征求工会、教代会意见建议。
第三章 决定与公布
第十九条 学院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会审议批准。规范性文件提请学院党委会审议时,起草部门需同时报送文件起草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 学院规范性文件经党委会审议原则通过后,由起草部门根据党委会意见,再次修订完善规范性文件,签报院领导审定印发。规范性文件以学院名义制发。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规范性文件执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学院规范性文件由学院办公室按程序发文、登记、编号,统一在学院网站相应专栏公布。学院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包括学院办公室印发的纸质版和学院网站相应专栏公布的电子版。
第二十二条 学院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应当在文本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学院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起草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起草部门应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及时修订或者宣布失效、废止不宜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宣布失效、废止的学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学院网站规范性文件发布专栏和学院告示栏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认为学院规范性文件与上位规范相抵触,或者与学院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可以向学院办公室(代法律事务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由学院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列为各职能部门考核内容。起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起草部门、会签部门主要负责人未实际履行审核把关职责或者审核把关不严的;
(二)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而未征求意见的;
(三)未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应上位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学院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