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培训工作暂行规定
院字〔2023〕8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培训事业的领导,促进学院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培训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教育工作大局,以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和教师,高水平服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为使命,培养造就讲政治、懂教育、善管理、勇担当的干部队伍,促进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建设,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学院培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院姓党”
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学院培训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强化政治统领,突出政治素质,加强政治训练,严肃政治纪律;
(二)坚持服务大局
自觉服务教育部中心工作,自觉服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大局,结合组织需求、岗位需求与个人需求,开展教育培训;
(三)坚持质量立院
遵循干部和教师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规律,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建立科学规范的全流程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教育系统干部教师培训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坚持从严管理
以学员学习为中心,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五)坚持开放办学
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充分整合各类优质培训资源,深化协作交流,不断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培训的时代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学院培训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完成教育部党组规划培训任务及司局委托培训任务;
2.完成有关部委、地方党委和政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机构委托的培训任务;
3.完成学院自主开发的培训任务;
4.开展同国(境)内外有关教育机构和组织的培训合作、研究与交流;
5.积极开展教育系统干部培训者培训,牵头建立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协作机制,推进干部教育学科建设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
6.依托干部和教师教育培训,开展重大教育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为上级党政机关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 学院培训目标是通过培训促进学员:
1.对党忠诚,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深刻把握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全面增强工作本领,具备适应新时代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4.成为讲政治、懂教育、有情怀、善管理、勇担当的教育干部;
5.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示范的好老师和大先生。
第六条 学院致力于开展对全国教育系统培训事业具有全局性、示范性和引领性意义的培训项目。培训项目的类型有:
1.按培训方式划分:面授培训项目、网络培训项目、线上线下混合式培训项目和综合性培养项目。
2.按任务性质划分:规划项目、委托项目和学院自主项目。规划项目包括教育部人事司干训经费项目、其他司局交办项目、中央其他部委交办项目等;委托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各类培训机构、各类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委托或招投标方式交由学院举办的项目;学院自主项目是指学院自主开发设计的培训项目。
第七条 面授培训项目分为三种学制:1.长学制,为30天及以上;2.中长学制,一般在8—29天;3.短学制,7天以内。
第八条 网络培训依据培训主题确定课程模块,网络课程以学时计,每学时为45分钟,一般每个主题为50学时以内,网络学习具体时长可商委托方确定。
第九条 线上线下混合式培训项目,以半年为限。综合性培养项目周期由学院和委托方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1年。
第十条 未经学院正式批准,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或部门的名义在院内外自行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包括以研讨会、论坛等方式组织变相的培训活动)。
第二章 培训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院培训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分工负责制。凡涉及培训工作目标方向、体制机制、培训规划、管理制度和重点项目教学计划等培训工作重要事项,均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培训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培训管理、教学研究及服务保障等机构,依据各自的分工及职责要求,承担相应任务。
第十三条 教务部为培训管理统筹部门,负责统筹全院教学培训工作;教育部直属机关党校工作办公室、进修一部、进修二部、远程培训部为培训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别负责相应类别培训项目的研发设计和管理工作;教师工作与研究部兼具培训管理部门和教研部门职能;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国际(港澳台)培训项目的联络,并可参与项目设计,项目具体实施类别交相应培训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教研部门负责培训教学研究和具体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类培训班设班主任,教研部门可商培训管理部门组建班主任团队。班主任团队实行总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在培训管理部门和教研部门的综合协调下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并计算相应工作量。教育部重点规划班次的总班主任一般应由教研部门负责人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
第十五条 各类培训班设立班委会,长学制和中长学制培训班根据要求还须设立临时党总支或临时党支部,发挥学员自我组织、自我管理作用。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负责培训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教学指导委员会聘请院内外专家组成,每届任期4年。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小组,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负责对培训教学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听课评课、专题调研和咨询建议等。教学督导小组聘请院内外专家组成,每届任期2年。
第三章 培训管理过程
第十八条 培训管理过程包括项目立项、研发、培训方案制定及审核、培训方案执行、项目督导与评估、结项归档、经费预决算及训后服务等环节。
第十九条 学院所有培训项目均需立项,网络培训项目由远程培训部负责并报教务部备案,其他培训项目立项工作均由教务部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研发包括前期需求调研论证、培训方案研发论证、项目预算、课程设计、教学实施及项目评估等,由相关培训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需要,组建专业团队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由培训管理部门依据培训方案统筹协调,并交由相应教研部门组建班主任团队具体组织教学活动。院内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保障培训项目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面授培训项目的评估由教务部组织实施,网络培训项目评估由远程培训部组织实施并将评估结果报教务部存档。培训评估坚持客观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原则,以评促建,强化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项由培训管理部门及班主任团队依据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总结,并及时完成项目经费收支等结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培训工作总结由教务部统筹,各培训管理部门参与。
第二十五条 训后服务工作由校友办统筹管理,培训管理部门、相关班主任等参与。校友办设在教务部。
第四章 培训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培训项目应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由培训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教学计划(或实施方案)应附有拟发放的教学资料目录和授课教师建议名单,培训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教学计划启动筹备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重点规划班次的教学计划(或实施方案)一般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后,交由党委会讨论决定。一般培训项目由分管院领导或者培训管理部门主任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审定后的教学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分送院领导、教务部和相关部门。调整或者变动正在实施的教学计划,由培训管理部门主任统筹决定,教育部重点规划班次的教学计划重大调整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具有重点调研咨询任务的专题研讨培训项目,相关调研工作由培训管理部门会同科研处组织,以委托方式或通过公开招标产生调研团队实施。
第三十条 院内外有关部门、单位及本院专兼职教师在教学计划外组织面授学员进行问卷调查、科研咨询、专题座谈、资料发放、业务考察等活动,须报培训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培训过程中的课堂管理由总班主任全面负责。总班主任要进行合理分工,做到课堂管理责任到人,有效维护课堂秩序,注重细节,避免发生教学事故。
第三十二条 班主任及报告主持人要提前到位,做好教员接待工作,与教员就授课对象、授课时间以及课堂互动要求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全程听取报告,积极引导互动,做好总结点评。
第三十三条 自主性、参与性等教学活动(分班研讨、小班教学、学员论坛、学术沙龙、大会交流、辩论赛等)要提前做好充分准备,明确活动流程和相关负责人。教育部重点规划班次的自主性教学活动,班主任(或指导老师)需全程在场,组织研讨,必要时做好发言记录。
第三十四条 培训管理部门要细化培训服务管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学员报名、报到注册、教学资料印制发放、教学场所配置、教员邀请、餐饮交通协调、通讯录制作、结业证书制作发放等环节,确保责任到人。
第三十五条 院内教学场所等资源要优先保证培训教学需要。各类培训班次教学场所由培训管理部门协调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统筹确定。
第三十六条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培训管理部门做好学员报到注册、教学场所布置、教学设施调试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员结业证书编号管理统一由教务部负责。教育部重点规划班次、司局有特殊要求的专题培训项目、学院举办的重点培训项目,学员结业证盖学院钢印,加盖院长签名章;学院规划和承接的一般性委托项目,学员结业证盖学院钢印,加盖常务副院长签名章。教育部直属机关党校工作办公室承办的培训项目,学员结业证盖教育部直属机关党校印章。培训项目不足一周的原则上不颁发结业证,必要时可提供学时证明。网络培训项目提供网络培训学时证明或结业证。
第三十八条 培训项目的评估与教学督导工作由教务部统一组织。评估与督导报告一般在评估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发布,并及时分送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涉及院内教师个人的评估结果发送教师本人。
第三十九条 教务部对评估结果中的异常数据、学员提出的具体意见进行追踪调研分析,在客观公正基础上提出具体说明、明确意见建议,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每学年结束时,教务部应牵头及时完成年度培训综合评估报告,分送院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四十条 为促进学员学习和配合干部考核,对教育部重点规划班次开展学员学习鉴定工作,主要面向高校领导干部进修班、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教育局长班以及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其它培训项目开展。
第四十一条 长学制培训项目结业时学员需提交结业论文,中共党员身份学员还需填写党性分析表。
第四十二条 学员学习鉴定和党性分析要准确客观,规范简练,力求写实,反映个性。由分班主任拟定初稿,总班主任统筹审定并组织填写,在项目结束后两周内提交教务部存档并及时分送学员派遣部门。
第四十三条 培训项目的档案管理由教务部负责。档案包括招生通知、请示报告与领导批示、教学计划、经费预决算、日程安排、学员情况登记表、学员名册、学员通讯录、教学评估统计分析、培训简讯、调研报告、学员成果、教学总结和学员学习生活影像资料等具有档案性质的各种资料。培训管理部门和班主任等一般应于培训项目结束后两周内汇总相关材料并提交教务部入档。教务部留存一年以上的培训档案应移交学院档案馆保存。
第五章 培训质量保障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培训支持服务体系,优先保证培训教学需要。
第四十五条 学院通过加强干部教育学学科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开展培训者培训、进行培训课题研究、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开发培训教材及参考资料等措施,不断提升培训的专业化水平。
第四十六条 学院按照“系统设计、分步实施、持续更新”的思路建设体现教育干部培训特色的师资、课程、教学案例、学员与校友等培训资源库。培训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和更新各类培训资源数据,报教务部及时更新。培训资源库归学院所有,各相关部门和人员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外传播,切实保护学院知识产权。
第四十七条 培训管理部门要时刻关注组织、岗位和个人需求变化,不断加强培训课程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
第四十八条 培训管理部门和班主任要注意加强与授课教师的沟通联系,引导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和培育,把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放在第一位。要严守党和国家的宣传纪律,严禁在课堂上宣传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悖的观点,严禁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十九条 培训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培训项目中的课程评估情况进行分析,课程满意率低于平均值的10%(含),该课程内容或者讲课人要及时调整。
第五十条 院内专兼职教师开设新的大班教学课程需经过试讲环节。试讲程序为:
1.试讲人提出试讲申请,由所在教研部组织初讲,初讲通过后向教务部提交试讲书面意见;
2.试讲由分管院领导牵头,教务部具体落实,组织教务部、培训管理部门、教研部门负责人及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三分之二(含)有效票赞成为通过。
第五十一条 学院鼓励教研部门根据培训项目需要开展小班教学。教研部门负责小班教学的研发与试讲评议等工作,并对教学质量负主要责任。课程评估满意率低于该项目平均值的10%(含),应停止该课开设资格,如继续开设,需重新通过试讲。
第五十二条 班主任团队、培训管理部门和教务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学员课内外管理,营造良好学风院风。专兼职教师要严格落实学院关于师德师风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三条 面授培训项目经费管理依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面授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十四条 网络培训项目经费管理依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网络培训财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培训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院不断加大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培训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 学院开发若干院外培训场地,满足不断扩大的培训需求。院外实施的培训项目全部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十七条 院外办班的班主任除履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班主任工作职责》外,必要时代表学院做好对外沟通工作,保障办班规范性和培训质量,维护学院声誉和形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内外所有培训项目,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培训工作暂行规定(2014年12月修订)》(院字〔2014〕12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