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跨部门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院字﹝2026﹞11号
2026年04月01日
(2026年3月26日第八届党委2026年第7次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整合学院科研力量,优化科研团队布局,强化有组织科研,促进学院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术研究体系,加强跨部门研究中心的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跨部门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指学院根据科研发展战略需要,有计划、有选择、有重点设立的非营利性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中心不另设专门的办公场所,中心主任不定行政级别。
第三条 研究中心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展决策咨询、科学研究、课程开发和学科建设。研究中心的各项活动均应遵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
第二章 组织职责与架构
第四条 研究中心的职责是面向国家、教育部重大需求,对应司局、战线和学院工作需要,聚焦学院主责主业开展理论与政策研究,为干部教师培训提供智力支持,为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全面推进学院有组织科研、教师队伍成长和学术发展。
第五条 每个研究中心原则上由 5-10 名院内教师组成,其组成人员在研究方向上须与研究中心设置的研究方向一致。
第六条 研究中心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2 名。研究中心主任一届任期为两年,届满进行轮换。若两年期满后研究中心评估优秀可连任,最多连任不超过两次。同一人员只能担任一个研究中心的负责人。
第七条 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应确保个人及研究中心活动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研究导向和价值取向,符合意识形态主流舆论要求;确保研究中心围绕职责开展工作,完成既定目标,取得预期成果;严格执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重要事项及经费使用等须主任、副主任协商后共同决策。
第八条 人员组成及条件。研究中心应有学术造诣较高、学风正派的负责人和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院内教师原则上每人只能正式参与一个研究中心,如果同时关注其他研究方向,可非正式参与其他研究中心的活动。
(一)中心主任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首次任职年龄应为57周岁以下(含)。同时中心主任(含副主任)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以主要作者身份(前三)提交相关领域调研咨询报告,并获司局级以上正面批示或认定;
2.近五年主持或完成1项相关领域省部级以上课题;
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2-3 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
(二)中心成员须具有一定的学术能力和科研潜力,硕士及以上学历,同时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以主要作者(前三)身份参与相关领域调研咨询报告;
2.近五年主持或完成1项相关领域课题;
3.近五年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出版过著作。
第三章 申报与成立
第九条 申报原则
研究中心申报工作,坚持个人志愿与学院统筹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尊重教师学术兴趣,又注重推动跨部门的研究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和协同创新。遴选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过程严谨有序、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者须填写《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跨部门研究中心人员报名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
(二)科研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可行性建议,报分管院领导;
(三)研究中心正、副主任人选等重要事项,报请学院党委综合考虑职称、研究方向及年龄等因素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成立与备案
研究中心的设立遵循科学统筹、稳步推进的原则。获批的研究中心应向科研处办理备案登记,提交备案表及成员信息表。备案信息将作为研究中心年度考核、定期评估、经费拨付及人员变动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 研究中心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制度及本管理办法规范运行与自我管理。研究中心应当有明确、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每年须将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科研处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及其成员从事以下活动,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科研处审批:
(一)独立或合作组织公开性的学术交流活动(15人以上)
(二)接受境内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课题;
(三)接受境内外各种资助;
(四)参与涉外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如确需对外签订科研合作协议,依据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对研究中心实行动态调整、年度考核、定期评估、择优奖励的管理模式,由科研处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及组成成员的管理归属
学院对研究中心人、财、物等日常运行进行统筹管理与监督。
(一)科研处作为研究中心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研究中心活动负有统筹、管理与监督责任;牵头组织对研究中心的日常及年度考核;开展对有关活动的性质认定;对研究中心进行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等;
(二)财务处负责研究中心经费的财务管理;
(三)中心成员人事编制所在部门负责差旅审批等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为各研究中心拨付5万元的研究经费,研究经费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研究经费须秉持量入为出的基本原则使用,所有经费一律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报销实行分级审批制,参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法》执行。具体审批权限如下:单笔经费5千元以下的,由中心主任签批;单笔经费5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由中心主任、科研处签批;单笔经费1万元及以上的,由中心主任、科研处及分管院领导签批。
第十九条 鼓励学院《中小学校长》《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优先刊发研究中心论文。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中心完成的论文、专著等科研成果须体现署名单位“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学院网站相应板块及时公开研究中心基本介绍、人员构成、工作情况等信息。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研究中心健康发展,学院对研究中心开展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工作,评估周期为两年。考核与评估工作由科研处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所有科研成果的认定须依照学院科研成果认定办法执行;只有在考核评估周期内产生的科研成果,方可纳入。研究成员的科研成果只能参与一个研究中心的考核,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与评估
(一)程序
1.研究中心应按期填写《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跨部门研究中心年度考核表》或《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跨部门研究中心评估表》,并将相应成果证明材料等提交至科研处;
2.科研处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要求对研究中心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结果报学院党委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二)条件
1.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对研究中心的科研成果、学术交流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研究中心在年度考核中达到以下四项条件,为考核合格:
①调研咨询报告
-每年经学院审核合格报送调研咨询报告3篇;
-或获司局级领导批示的调研咨询报告2篇;
-或获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的调研咨询报告1篇。
②学术论文与著作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总篇数不低于研究中心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一部。
③课程建设
-围绕学院主责主业的课程开发;
-服务学院学位点建设及研究生指导与培养的课程开发。
④团队建设
-定期开展学术活动,促进研究中心团队建设;
-活跃中心学术氛围,促进科研成果产出。
2.定期评估主要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对研究中心科研成果产出、决策咨询服务、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各研究中心除年度考核达到“合格”等次外,还须在两年内至少承担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横向课题实际进账总经费不低于10万元。
(三)结果
1.年度考核与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评研究中心总数的25%;
2.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研究中心,在拨付常规研究经费外,学院给予适当科研奖励;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学院将维持原有研究经费支持水平,不予额外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其进行整顿,并在下一年度减少30%的研究经费。
3.定期评估结果为“优秀”“合格”的研究中心,将自动进入下一个运行周期并按期拨付经费;学院将对评估“优秀”的研究中心进行公开表彰,中心主任可以连任;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院将决定其是否续建并对中心主任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研究中心重大变更事项须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科研处提请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五条 研究中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科研处将提请学院党委撤销。
(一)组成成员发表的言论存在意识形态导向问题,违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或法律法规;
(二)举办或参与任何带有培训性质或经营性质的活动;
(三)私自在院外开立账户、刻制公章;
(四)授牌、表彰、组织评比、下设分中心等;
(五)违反学院规定,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
(六)提供虚假考核与评估材料;
(七)拒绝参加考核、评估与整改;
(八)严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九)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的研究中心主任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研究中心的负责人,副主任及成员1年内不得参加其他研究中心。学院将对有违规情况的研究中心主任及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6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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