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院字﹝2023﹞33号
2023年11月23日
(经2018年第15次党委会审议通过,2020年第8次党委(扩大)会第1次修订,2023年第17次党委(扩大)会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加强党的领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完善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学院全面从严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精神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工作及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院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学院党委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确保决策合法合规、科学有序。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项目管理,学院制定“三重一大”事项目录清单,明确“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二章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六条 需要提请会议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院领导提出拟上会议题,或由各部门签报并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同意后作为拟上会议题,报党委书记审定。会议议题一经审定,无特殊情况不临时动议安排新议题。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和学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决策,应确保其内容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请相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八条 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议题汇报部门要认真准备议题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背景情况、必要性依据、工作推进情况、主要内容、风险研判、下一步考虑等,经分管院领导和党委书记审核同意后,至少于会前48小时送至党政办公室统一印制。会议材料应于会前24小时呈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 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出席人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议题事项的分管院领导必须参加会议。根据决策需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院法律顾问等参加会议。
第十条 会议表决“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院领导和党委委员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会的院领导或党委委员,对议题的重要意见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表决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会议需要表决的“三重一大”事项,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进行表决;意见分歧比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表决涉及多个事项时,应当一事一议,逐项表决。
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出席人员的半数为通过。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应出席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参加人员、发表意见、表决结果等内容,由党政办公室真实、完整、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议题资料等一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一经会议研究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打折扣搞变通,确因发生特殊情况难以执行的,应由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报学院党委会审批。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涉及院领导和党委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纪委、基层党组织、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内容。
第十六条 学院工会、教代会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四章 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由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内控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应列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
(二)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三)未向院党委、院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五)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岗位职责和具体履职尽责情况,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2年12月修订的《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院字〔202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