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党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院党字〔2020〕22号
2023年11月2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教育部党组有关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理论武装,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院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确保学院成为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坚强阵地。
第三条 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院党委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切实肩负起抓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方向、抓导向、管阵地、强队伍,带头批驳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各分管院领导对分管部门和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党委其他领导和各支部(总支)书记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责。
第四条 院党委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不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和教职工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五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宣传中心为学院统筹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履行对学院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管理、督查等职责。
第六条 各支部(总支)强化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监督。加强和改进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把他们紧密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第七条 培训管理部门、教研部门和班主任团队强化对学员意识形态的管理,加强学员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对学员党支部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发挥好学员党支部在培训学习中的监督保障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八条 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以图书馆、培训课堂、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门户网、网络学院、微信公众号、微信群、教材资料、期刊杂志等为重点,加强学院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教研部门和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干部培训资料、培训课程等的选用审查,抓好学员微信群等媒体平台的监督管理。科研部要加强科研课题、科研成果等的审核监管,强化科研人员的意识形态责任意识。杂志社负责做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中小学校长》内容审查。宣传中心、图书信息技术部负责做好校园网管理和舆论监控,抓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规范教职工和学员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
第十条 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院党委和各支部(总支)要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问题的处理,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的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声,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妥善处理意识形态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纪委要加强监督,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二条 党委领导班子、基层党支部(总支)委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党支部(总支)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理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理范围内的培训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管理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培训参考资料、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管理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对本单位本部门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对本单位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管理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宣传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细则》(院字〔2018〕19号)同时废止。
中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委员会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