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声誉安全与涉密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远程字〔2022〕11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简称“网院”)工作人员业务行为,维护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声誉安全与信息安全,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教发厅〔2018〕1号)以及《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院字〔2018〕24号)、《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涉密文件管理办法》(院字〔2014〕27号)、《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院字〔2017〕15号)等规章制度,结合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院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远程培训部员工和北京国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本规定适用于网院所属各部门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网院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
第二章 声誉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声誉是指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的形象、名誉和声望,均属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无形资产。
第四条 网院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不断提高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禁止出现损害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形象声誉的一切言行。
第五条 网院工作人员必须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名义或使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及所属部门(远程培训部等)公章擅自从事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无关的业务。
第六条 网院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学习教育系统相关政策文件,不断提升教育专业素养、规范培训业务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专业形象。
第七条 网院工作人员从事业务洽谈、培训实施、会议组织等各项活动时,个人言行必须与其所代表的网院职务、身份相符,禁止借职务、身份便利行使施压客户、假公济私等违规违纪行为。国人通公司员工不得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员工身份对外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八条 网院工作人员在办公环境、工作接待、接打电话、个人着装、待人接物等各方面要文明得体,遵守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及网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纪律要求与行为规范。
第九条 网院工作人员不得因私泄愤或诽谤、诋毁、损害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声誉。
第三章 涉密信息安全
第十条 本规定所谓涉密信息是指包括国家秘密(从上级机关接收的涉密文件信息)、商业秘密(指不得公开扩散,一旦泄露会给网院市场业务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的各种专有的信息)、个人隐私信息以及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等各类网院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网院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所涉及禁止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
1.有关信息系统及技术平台业务应用的数据、文件资料;
2.参训学员、合作客户、培训基地、合作协议等业务档案信息;
3.外部授课、录课教师和学院内部教师的个人信息;
4.市场营销方案与策略、财务分析数据等网院敏感信息;
5.招投标文件以及其中收集使用的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及学院相关个人的资质材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营业执照、资质证件、印鉴、荣誉证书,以及相关个人身份证、学位证、职称证、教师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6.员工通讯录、员工档案、员工薪酬等个人信息;
7.其他未经授权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院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信息安全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中央和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遵守《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教育行政行政学院涉密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教育行政行政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各项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网院工作人员使用、保管、传递、处理涉密信息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使用涉密信息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保证信息安全,禁止向无权限内部人员透露涉密信息,禁止擅自复印、抄录、转借、公开涉密信息,如确属工作需要,必须经信息主管部门主任或网院领导批准;
2.涉密信息文件必须加以注明、妥善保管,包括正式文件和草稿文件,禁止随意放置在办公桌面、公用打印机、公用电脑等开放区域;
3.外出时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泄露涉密信息,未经授权禁止向外部人员提供涉密信息,如果有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密,须经信息主管部门主任或网院领导确定;
4.接待外来人员必须在指定场所或公共区域,禁止带入专属办公区,禁止任其随意走动、翻看办公区各种文件资料或使用办公区电脑;
5.涉密信息文件传递时,事前必须通知收件方使用和处理要求,事后必须向收件方确认其是否收到、是否按要求处理;
6.涉密信息文件使用完毕后,必须根据档案管理办法归档或者及时归还文件管理责任人;涉密信息文件不再有用时,必须及时用碎纸机销毁;
7.招投标使用的涉密信息原件或复印件,公对公的必须执行申请审批程序;使用涉及学院教职工个人信息的材料时,必须取得本人授权同意,使用时需在信息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仅限XX项目使用”的专用章或在材料上添加“仅限XX项目使用”的水印,确保涉及个人信息的材料一项目一使用。使用涉密信息材料要明确经手人及使用目的、范围和期限并记录在案,作为出现问题的追责依据;
8.员工承担信息系统等重大涉密项目工作时,应按需签订专项保密协议;
9.员工因公建立微信、QQ等各种外部工作交流账号、群组,必须及时向部门主任报备登记,按规定使用与管理,未经授权不得在群内分享交流涉密信息。
第四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网院负责统筹管理网院的声誉安全与涉密信息安全,保证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及网院的声誉与涉密信息在所开展的“线上线下”培训活动中不受损失。
第十五条 网院声誉安全与涉密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工作谁主管、安全谁负责”原则。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远程培训部主任(网院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对相关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网院执行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管理责任;网院各部门主任是具体责任人,对本部门相关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十六条 网院涉密信息安全管理采取专人负责、专门登记、专柜存放、全程管理、定期检查的方式落实具体责任。
第十七条 网院工作人员如违反声誉安全与涉密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等进行处理。违法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网院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