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院字﹝2018﹞35号
2019年06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教育部直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号)、《政府会计准则第号——投资》(财会〔〕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学院根据规定,在确保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专利权、技术秘密、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以获得投资收益或其他经济利益为目的所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活动。
第三条 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促进学院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提升效益和控制风险,保障资产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应当遵循的原则: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学院的发展战略,遵循相关性、谨慎性、公开性、规范性的原则;必须从严控制,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学院主体业务的发展;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学院新增对外投资应根据学院和对所投资企业出资比例等情况,对学院对外投资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 学院财务处对对外投资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国有企业和学院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制定学院对外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与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院办组织办理学院对外投资事项的报批手续;及时、全面、准确地对学院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三)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办理出资手续,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等管理;组织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估,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
(四)接受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审计部门、巡视的监督、指导,并及时向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二条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投资决策分析并承担投资风险管理,履行对长期投资进行日常管理职责,控制投资风险,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获取并上交对外投资收益。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向学院申请单独聘请相关专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条 院办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分析、法律审核和监管,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四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投资项目、被投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投资审批
第一条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院不得从事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基金、企业债券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投资,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条 学院对外投资事项,按规定权限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1.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院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学院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院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条 学院申报对外投资新项目或已有项目增资的,按照审批备案要求,由各职能部门准备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学院拟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
(二)经学院审批通过的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投资方案;
(三)学院同意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四)学院用于拟对外投资的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学院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七)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八)学院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学院上年度财务报表;
(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经教育部或财政部审批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财务处牵头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银行开户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工作。
第四章 收益与损失管理
第一条 学院作为对外投资企业股东,要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做好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
第二条 学院根据对企业出资比例分类收取投资收益。
第三条 学院所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注册资本以上的,投资收益收取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第四条 学院及其主管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被投资企业列支各种费用支出,不得向被投资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用。
第五条 对外投资损失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对外投资损失低于万元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对外投资损失超过万元(含万元)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一条 学院全部或部分转让对外投资,以及对外投资资产处置,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变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缴纳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学院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学院认为有必要时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学院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学院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三)对外投资处置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由归口管理业务部门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提出投资处置书面分析报告,提交学院进行审批。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院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条 学院申请对外投资转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对外投资转让书面申请报告;
(二)拟转让对外投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对外投资转让方案;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条 学院转让对外投资,以及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经依法批准后,学院应当组织被投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并按规定选择中介机构委托实施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及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 学院对外投资转让事项,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通过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学院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号)等规定执行;涉及学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号)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院转让对外投资应当依法评估,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最低转让价格。首次挂牌转让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第六条 对被投资企业的清算注销,学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组织清算。
第七条 对外投资形成的转让、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对外投资资产转让或处置完毕后,学院应当整理相关审批文件、会议记录、会计账簿等资料归档备查,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第六章 日常监管
第一条 学院投资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教育部审核后,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1.企业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动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的;
5.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学院及其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投资企业应当将年度财务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于次年月底前报送学院。
第四条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长期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学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向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五条 学院要加强风险控制,对投资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或产生资产损失的,项目执行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向学院及教育部报告,提出对外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审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人事管理
第一条 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学院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派出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条 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学院应按有关规定派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学院利益,实现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派出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合同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学院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学院检查。
第五条 由学院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八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一条 学院财务处应对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实行专项管理,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并在学院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对学院对外投资事项的批复,以及学院按规定权限处置对外投资并报备案的文件,是学院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二条 公司成立后,学院对外投资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
第三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变更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每月向学院办公室和财务处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产权登记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一条 学院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号)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院向教育部申请调解,或者由教育部报财政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318号)执行;公司国有资本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3〕191号)执行。学院对外投资收益等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章 罚则
第一条 学院、被投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对外投资或违规处置对外投资资产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三)隐瞒投资损失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条 学院相关人员在对外投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条 学院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