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信访工作办法
院字〔2020〕30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信访工作,进一步提升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信访工作基本原则为首访接访负责制,即信访人根据部门职能分工直接到相关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信访,或信访材料直接寄到相关职能部门请求处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按规定进行信访接访、登记和落实处理。如信访内容、信访材料诉求无相关职能部门对应,或针对学院综合整体工作的信访,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接访、登记、牵头协调落实处理。各部门在信访工作中要坚持疏导宣教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为学院信访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学院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管理本部门职责所辖范围内各项信访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信访事项的接待、记录、办理、督办、归档等工作。各部门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条 各部门对信访事项相关信息须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切实做好材料管理和保密工作,严防出现材料丢失、泄露等情况。
第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学院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到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学院正常教学办公秩序和信访秩序,合法合规合理开展信访申诉事宜。
第六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
1.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首访接访负责制,对确属本部门所辖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做好信访人的接待和信访材料的接收、拆封、登记、存档等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所辖职责范围信访事项的,应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办公室。
2.对收到的信访材料,需认真填写《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信访登记表》(见附件),对信访方式、信访内容、接访时间、信访人信息等进行详实登记,确保内容真实、完整、保密。
3.对来院的信访人,需耐心热情接待,详细记录来访人信访全过程,对信访事项属于部门职责范围且属于应当解释、说明或办理的,应当场受理;对已经办理完结且已得到信访人同意认可,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不予受理,但须认真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
1.接访部门根据信访事项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办理,重要事项需报送学院领导阅示,根据院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2.接访部门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注重宣传法治、教育疏导,耐心细致开展工作。各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时要查明事实,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信访事实清楚,诉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的,应予以支持;事实清楚,但诉求缺乏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对信访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事实不清且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3.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需及时提醒督促信访事项办理人员,确保信访事项按规定时间节点办结。要切实做好初信、初访工作,避免初信、初访转为重复信、重复访。
第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结
1.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一般信访事项办结后,相关办理情况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信访人。重要信访事项办结后,相关反馈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经院领导同意后,反馈给信访人,并形成办理情况报告。对于匿名来信、来信人地址不清等其他无法联系信访人的信访事项,要在办理情况报告中注明并登记备案。办理报告及反馈情况经院领导审阅后存档。
3.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信访事项办结30日内请求上一级主管单位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受理。
第九条 信访事项的督办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负责同志须及时进行督办: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在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信访事项管理工作,按年度梳理汇总部门信访工作开展情况,填写《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年度信访工作情况一览表》(见附件),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相关情况向学院办公室报备。纪检监察与审计处相关工作根据有关制度执行。学院办公室要做好学院整体信访工作情况年度汇总,并向党委会专题汇报学院年度信访工作情况,对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扬表彰建议。
第十一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党规党纪严肃处理:
1.以任何方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2.未按规定职责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
3.违反保密规定,违规将信访人信访内容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相关人员或处室的;
4.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XX年度).docx
附件2:国家教育行政学院XX年度信访工作情况一览表.docx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