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职工 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的规定
院字〔2014〕19号
2023年11月24日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高质量完成学院承担的教育干部培训任务,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工作需要的原则。教职工各类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都要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开展。
2.学以致用的原则。各类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要坚持以实践为主,与现从事的专业、工种和岗位对口或相近,有利于促进本职工作水平的提高。
3.重点培养的原则。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和管理骨干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二、主要形式及选派方式
(一)主要形式
教职工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形式主要有:国外进修、国内进修、挂职锻炼、借调、学历(位)教育、短期培训、网上培训、学习考察、岗前培训、业务培训、职业资格鉴定等。
(二)选派方式
根据不同的选派任务和选派对象,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可采取不同的选派方式:
1.上级部门指派;
2.学院指派;
3.公开选拔;
4.在个人自荐或部门推荐基础上,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5.如属国家或上级部门选派的,应遵从国家或上级部门选派规定。
三、选派条件与程序
(一)选派条件
凡属组织选派的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为本部门、本岗位业务骨干,有一定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2.来院工作满两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合格。
3.根据不同的培训目标、内容、任务而制定的其他选派条件。
4.如属国家或上级部门选派的,应遵从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的选派条件。
(二)选派程序
凡经学院批准实施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须由本人填写《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国内进修人员审批表》(见附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后,办理报名手续。
四、工资待遇及相关费用规定
1.在京外高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挂职锻炼的,现职务及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另每天补助生活费30元。挂职半年的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核报一次往返交通费(按同类人员出差标准)。挂职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可享受两次探亲假,核报两次往返交通费(按同类人员出差标准)。属上级选派到西部边远地区挂职干部待遇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2.借调教育部或在北京地区有关单位工作或挂职的,现职务及工资待遇保持不变。
3.在国内脱产培训进修六个月以内的,现职务及工资待遇保持不变。
4.在国内脱产培训进修六个月以上的,自第七个月起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洗理费、菜补、物补、房补、书报费、保健费、独生子女费),不享受院内绩效工资及交通补、远郊费和餐补等与出勤考核相关的福利待遇。
5.经聘任上岗并在现专业岗位或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者,因执业和资格证书年检需要参加国家行业部门规定的岗位培训及认证费用,由学院承担(属承包部门的由承包部门承担)。
五、经费管理
1.每年度在学院预算中划拨专项经费归人事处统一管理使用。
2.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1)学院选派的国内外访问进修所需学费、差旅费;
(2)挂职锻炼干部(含援藏、援滇干部)生活(通讯)补助、御寒补助、探亲往返交通费、保险费等有关费用;
(3)学院有关领导看望、慰问挂职干部所发生的差旅费等有关费用;
(4)参加短期培训、专题培训、业务培训、岗前培训、干部选学等所产生的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5)参加本岗工作需要的因执业和资格证书年检认证所产生的培训及认证费用;
(6)其他经学院批准的相关培训费用。
3.经费审批:
(1)一次报销经费在2000元以下的由人事处长审批;一次报销经费
在2000元(含)以上的由人事处长审核签字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2)经费的开支必须遵守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其他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或超出规定部分由相关人员自行负担。
(3)未经学院批准自行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六、其他相关规定
1.派出学习进修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应向本部门及人事处递交书面学习总结材料。
2.参加国外脱产进修学习一年以上的,须与学院签定进修人员协议书,并进行公证。
3.脱产进修学习一年以上和攻读学位人员,在学习期间原则上可以参加学院的科研课题申报,但不参加学院的各类职务晋升申报工作(属上级选派人员另有规定的除外)。
4.教职工国外进修学习按《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出国(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教职工自费参加各种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确需占用,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按事假处理。
6.教职工凡因参加各种学历(学位)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考工定级、资格证书考试、晋级评审等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七、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