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修缮购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院字〔2018〕27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学院办学条件,提高修缮购置项目管理水平及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项目部门责任意识和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12号)、《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88号)、《关于开展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6〕123号)、《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9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设备购置、工程维修项目(以下简称“修购项目”)。具体包括:基础设施改造,学员宿舍(食堂/教室/文体活动场馆等)、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的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基本建设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等。
第三条 学院是修缮购置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建立健全绩效考评责任制度。
第四条 项目管理原则:遵纪守规、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
第五条 学院建立党委决策,修购项目领导小组集中领导,项目办公室统筹协调,项目承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流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是修购项目工作决策与管理的最高权力组织,对修购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预算及绩效评价报告、制度性文件等进行审定。
第七条 学院成立修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集中领导修购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执行、预算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等。分管财务、后勤工作的院领导任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后勤管理、财务、纪检审计、项目执行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工会、教代会代表组成(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学院修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审议学院3—5年总体修购项目规划,并确认项目资金来源。
2.根据国家绩效评价要求和学院项目特点,确立学院整体项目绩效目标指导思想,建立学院修购项目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对学院修购项目要实现的具体绩效(三级)目标值进行审议,绩效目标值要充分体现学院的责任、社会需求和可操作性等特性(以下绩效目标要求同)。
3.落实本年度修购项目实施工作,启动部署下年度修购中期规划(每年3月第一周)。
4.在汇总学院各部门下年度修购项目中期规划的基础上,初步确认学院中期规划和下一年度具体项目内容及预算草案(每年5月初)。
5.审议经项目申报部门再次修改完善后的中期规划,并报学院党委会审议核准。(每年6月上旬)
6.根据教育部(一下)预算下达修购项目预算数,调整学院(一上)修购项目,调整原则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项目的必要性,并将调整后修购方案报学院党委会审议;听取当年度修购项目各承办部门包括绩效自我评价在内的修购项目的全面总结,并对其进行综合打分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学院年终奖励绩效(每年12月下旬)。
7.审议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部门工作职责
1.修购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心)职责
(1)在学院修购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统筹协调修购项目的立项、实施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会议,布置相关工作。
(2)按教育部要求的项目库具体内容(要素)完成全院各部门下年度中期项目规划汇总工作(每年4月底),形成学院修购专项规划方案,并报学院修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议(每年5月初);经修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初评意见修改后,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3)根据各修购项目业务特点和学院修购专项中期规划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编制修购项目三级绩效具体目标值,并对各子项目的可行性、取费标准、实用性、量化后的绩效目标值进行综合整理和业务性评估,并负有审核责任。
(4)根据教育部预算要求,负责学院修购项目库(含各子项目内容及汇总)的建立、调整。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可行性论证、子项目的具体指标、支出需求、绩效目标等。
(5)组织、落实、完成本年度具体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每年4月底),并对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管理和监督。
(6)参与、指导各部门在项目申报、方案制定、项目实施等环节工作,并随时接受各项目承办部门的问题咨询。
(7)每年度末,对本年度修购项目进行包括绩效评价在内的全面检查、核实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向修购领导小组报告检查落实结果。
(8)按时汇总、编报土地、房屋、车辆等变化情况;以及单价在50万以上通用设备和单价在100万以上专用设备购置的预算。
(9)按年度建立修购项目台账,建立项目档案库。
(10)完成学院修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财务处职责
(1)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预算管理要求,将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的修购项目预算方案,作为学院下年度“一上”项目预算方案上报。
(2)下达年度修购专项预算。
(3)督促、提醒项目预算执行,并对项目内容、合同等要素进行复核。
(4)配合“中心”组织开展修购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5)完成学院修购项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各项目申报部门职责
(1)项目申报与三年规划
1)按财政部、教育部要求,依照本规定,于每年4月下旬向“中心”报送下一年度修购项目立项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见附件2)以及未来三年中期修购规划(见附件3);项目方案要科学、完整,内容要素齐全,预算数据、取费标准等依据充分、合规;按教育部项目库具体内容(要素)要求,填报项目库具体内容(见附件4、附件5)。
2)依据市场变化和项目新要求,继续补充完善三年规划方案,补充修改后方案,除国家政策或学院规划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不调整各项目预算金额(每年12月“二上”以前)。
3)根据上述修改完善后的三年规划方案和修购项目领导小组下达的预算调整数(每年12月下旬),调整规划方案,并制定本部门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2)项目具体实施
1)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修购项目全部工作,确保项目各项目标得到有效实施。
2)教育部“一下”(每年12月末)预算下达后,应立即着手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软硬件、工程取费、监理、税费等内容),(要求用文字版、电子版两种体现形式)
3)方案制定应符合专业指标要求。各部门量力而行,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原则上要求由专业机构提供论证材料;
4)项目承办部门自行确定项目实施方案的,其中包含专业性技术指标要求较高的内容,应咨询专家或出具专家咨询(评审)意见(不少于3人)。
5)项目实施方案不晚于本年度3月第一周内交修购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6)修购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招投标并与中标公司(单位)签订合同(每年4月底前)等事宜,项目承办部门负责尽快与中标公司(单位)共同组织项目实施。
7)年末,项目承办部门需对承办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包括合同执行情况、目标效果达成、存在的问题、项目资金执行进度等内容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报告交“中心”汇总(每年12月)。
4.学院审计部门职责
根据工作计划和审计业务要求,对修购项目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将作为档案存档,供日后查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时效性和指向性,须按教育部“二下”预算指定的范围、内容、期限、用途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立项、预算、批复、执行、总结、评价的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
1.项目预算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一经批复,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属同类别内调剂的,依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剂;跨类别调剂的,须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后调剂,并经再次评审通过。
2.按相关制度要求,学院执行“先评审、后入库”的实施原则。所有项目均需进行评审,评审方式,根据项目专业化程度或自评或委托社会有资格的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的项目,正式进入学院修购项目数据库。
3.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
4.修购项目实施中要坚持项目预算安排进度和经费支付进度的协调统一原则。按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在规定的期间(2年)内将年度预算资金执行完毕,完成有困难的,每年最晚于1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财务处,财务处按制度流程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在项目内调剂预算安排。
5.使用专项资金配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并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6.学院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7.学院根据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组织项目实施。
8.年度终了,财务处根据学院党委会审议后的工作总结,项目合同执行进度以及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决算。
第十二条 支出和决算管理
1.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1)房屋修缮: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办公等工作所需房屋建筑物的必要维修、加固和改造。
(2)基础设施改造:学员、教职员工正常学习、生活、工作、人身安全等所需的水电气暖、道路、网络、照明、节能、绿化、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3)设备资料购置:购置教学、行政办公、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必需的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数据库)等。
(4)建设项目配套工程:重大建设发展项目的装修、装饰、设施配套等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
2.结合学院客观条件和国家相关制度,专项资金不得用于:
(1)超原建设规划标准的装修、装饰建设项目;
(2)无设计、不环保、功能简单重复的建设项目;
(3)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福利性人员支出;
(4)物业费、设备运行日常维护费、消耗品等公用支出;
(5)捐赠、赞助、投资、支付罚款以及偿还贷款等;
(6)准备不充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3.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4.学院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及评价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并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及考评机制。逐步配套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明晰层级责任。绩效评价结果列入学院年终绩效考核内容(见附件6)。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目标由“中心”根据国家制度要求、行业指标规律和学院项目的实际内容设置若干个动态三级指标,并提请修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具体指标如下:
修购项目指标考核表
第十五条 年度末,“中心”根据教育部批复的年度预算和部门项目三年规划,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我评价,并向修购专项工作委员会汇报。同时报送学院审计、纪检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修购专项工作委员会听取“中心”包括绩效在内的总结汇报,并根据项目绩效评价要求和事先设置的绩效评价体系,对项目执行结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以后年度修购项目立项和学院年终奖励绩效考评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项目流程、绩效目标设立(管理、评价)、资金使用绩效、项目整体总结和自我评价报告等内容开展相关审计检查,并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报学院党委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院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