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房屋场地出租管理办法
院字〔2018〕51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房屋场地租赁管理工作,维护安全、和谐校园环境,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房屋场地租赁管理主体责任部门为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屋场地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并由中心负责管理的且处于闲置状态的房屋资产。
第四条 学院房屋场地出租,需报学院研究同意后方可面向社会出租。
第五条 学院房屋场地出租,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方,在招租过程中严格履行招投标流程。
第六条 招投标的流程为:
1.中心成立招租小组。
2.确定招标代理公司(如需要)。
3.面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4.发放招标文件。
5.组织评议,形成评审意见,上报中心审批。
6.确定中标人。
7.发布中标公告并公示。
8.签订租赁合同,报备学院财务处。
9.依据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七条 承租方资质要求,承租方的主体需为各级政府组织、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承租方资质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要求。
第八条 承租方经营范围及要求:
1.承租方经营范围限于教育产业展示、行政办公和经中心授权允许的商业经营活动。
2.承租方不得从事面向学员的商业经营活动和商业宣传活动。
3.承租方不得从事与学院培训教学活动相冲突的经营活动。
4.承租方不得擅自对租赁场地进行修缮改造。
5.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包第三方。
6.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时约定的经营内容。
第九条 租赁期限由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原则上单次招租租赁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租金和保证金的支付:
1.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后一周内,先行交纳半年租金。
2.承租方签订协议缴纳半年租金的同时,另行缴纳1个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
3.半年租期满后,由中心财务部通知租赁方交纳下一个半年租期的租金,缴费日期为当月15日前。逾期15天未续交租金的,中心有权终止合同,并限期责成承租方搬离。延期期间发生的租金,由保证金中扣除,清算后,中心返还剩余保证金。
4.承租方租赁期满不再续约时,中心将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中心工程部负责办理闲置房屋出租的各项事宜及报备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中心工程部负责对出租房屋的使用和经营进行日常监管;物业部负责出租房屋的水、电、供暖等有关费用的核算和催缴;财务部负责出租房屋的租金及相关税金的收缴。
第十三条 承租方需严格执行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爱护公物,保证水、电、暖、人员及消防等安全,如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中心将对所受损失作价后从保证金中抵扣,作为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视情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同时中心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