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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房屋场地出租管理办法

院字〔2018〕51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房屋场地租赁管理工作,维护安全、和谐校园环境,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房屋场地租赁管理主体责任部门为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屋场地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并由中心负责管理的且处于闲置状态的房屋资产。

  第四条  学院房屋场地出租,需报学院研究同意后方可面向社会出租。

  第五条  学院房屋场地出租,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方,在招租过程中严格履行招投标流程。

  第六条  招投标的流程为:

  1.中心成立招租小组。

  2.确定招标代理公司(如需要)。

  3.面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4.发放招标文件。

  5.组织评议,形成评审意见,上报中心审批。

  6.确定中标人。

  7.发布中标公告并公示。

  8.签订租赁合同,报备学院财务处。

  9.依据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七条  承租方资质要求,承租方的主体需为各级政府组织、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承租方资质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要求。

  第八条  承租方经营范围及要求:

  1.承租方经营范围限于教育产业展示、行政办公和经中心授权允许的商业经营活动。

  2.承租方不得从事面向学员的商业经营活动和商业宣传活动。

  3.承租方不得从事与学院培训教学活动相冲突的经营活动。

  4.承租方不得擅自对租赁场地进行修缮改造。

  5.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包第三方。

  6.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时约定的经营内容。

  第九条  租赁期限由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原则上单次招租租赁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租金和保证金的支付:

  1.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后一周内,先行交纳半年租金。

  2.承租方签订协议缴纳半年租金的同时,另行缴纳1个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

  3.半年租期满后,由中心财务部通知租赁方交纳下一个半年租期的租金,缴费日期为当月15日前。逾期15天未续交租金的,中心有权终止合同,并限期责成承租方搬离。延期期间发生的租金,由保证金中扣除,清算后,中心返还剩余保证金。

  4.承租方租赁期满不再续约时,中心将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中心工程部负责办理闲置房屋出租的各项事宜及报备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中心工程部负责对出租房屋的使用和经营进行日常监管;物业部负责出租房屋的水、电、供暖等有关费用的核算和催缴;财务部负责出租房屋的租金及相关税金的收缴。

  第十三条  承租方需严格执行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爱护公物,保证水、电、暖、人员及消防等安全,如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中心将对所受损失作价后从保证金中抵扣,作为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视情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同时中心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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