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职工医疗费报销暂行办法
院字〔2018〕47号
2023年11月24日
依据现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公费医疗暂行办法》和《教育部机关干部职工就医报销指南》,结合学院目前实际情况,现对教职工就医方式、医疗定点医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及报销办法明确如下:
一、医疗定点医院
1.定点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北京市仁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北京市昌平区医院。
2.专科医院(教职工可直接在以下部分专科医院就诊,报销比例视同定点医院):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包括第一、二、三口腔门诊部,限口腔科疾病)、北京口腔医院(限口腔科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丰盛医院(限骨科疾病)、北京市肛肠医院(原北京市二龙路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限眼科和耳鼻喉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北京妇产医院、北京大学妇幼保健医院、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北京肿瘤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限肝病)、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限精神类疾病)。
3.学院门诊部。学院门诊部为教职工和学员提供日常医疗保健服务,有需求时须本人到门诊部就诊,缴纳挂号费1元。特殊情况下,委托他人代为取药的,须由代办人出示双方有效证件并签字后方可取药。门诊部按北京市卫生主管部门关于药量规定开药,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
4.为保障离、退休人员的身体健康,离、退休人员除在定点医院就诊外,还可以在住所附近选定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和社区门诊部就近诊治,但须在学院门诊部备案,方可就诊,否则不予报销。
二、医疗费报销比例
1.在定点医院住院患者按100%报销。
2.公伤持有医院及单位证明,医药费按100%报销。
3.特殊疾病(如癌瘤、尿毒症、精神病等患者)按100%报销。
4.工龄满3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副司(局)职级以上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院和学院门诊部就诊按100%报销。
5.工龄不满30年在职人员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定点医院就诊,按85%报销。
(2)在学院门诊部就诊,按95%报销。
6.学员及借调、聘用人员在学院门诊部就诊,用药按药费总额缴费。
7.急诊。医院不限(非医疗社会保险定点医院除外),凭加盖急诊专用章的处方、医院开据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和急诊诊断证明报销。工龄满3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副司(局)职级以上人员,以及退休人员,按100%报销;工龄在30年以下人员的报销比例均按95%报销。
8.非定点医院就诊(非医疗社会保险定点医院除外)。经学院门诊部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工龄满30年和具有正高级职称及副司(局)职级以上人员,以及退休人员,其门诊费用按90%报销,住院费用按95%报销;工龄不满30年人员,其门诊费用按75%报销,住院费用按95%报销。
因特殊情况,由定点医院转诊转院到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将转诊转院证明交学院门诊部备案后,视为在定点医院就诊,按相关报销比例报销。
三、医疗费报销办法
1.门诊。其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均由个人先行支付,凭医院开据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及费用明细,按规定比例报销。
2.住院。可由个人先行支付,也可以按照《学院转帐支票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支票支付,出院后及时持住院、出院通知单,医疗费用明细和收费票据按规定比例报销。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和院外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借支住院押金应于出院后及时办理报账核销手续并交回自付部分,未办理报账核销手续交回自付部分的,将暂停办理下一次的住院押金借支及后续的日常医疗费报销业务,同时扣发由学院发放的各项待遇,直到自付部分收回为止。
3.子女就医。十八岁以下子女(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的二孩)的医药费,双职工子女按90%报销。如果职工配偶单位可报销50%的,本院职工子女按50%报销,同时给配偶单位提供回执证明。如职工配偶单位无此项报销规定的,按80%在学院报销。
4.门诊或住院发生的费用中,凡公费医疗明确规定不予报销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5.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含门诊、急诊、住院)不予报销。
6.从2017年4月8日起,“医事服务费”按照《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标准报销。(见附件)
7.医疗费报销,须经学院门诊部医政人员审核内容,财务处复核金额后,予以报销。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全体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不包括享受保健医疗人员。
五、其他
1.以上规定请认真执行,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涂改票据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处以违规金额1—5倍的罚款。
2.当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须在第二年3月31日前报销完毕,过期不予报销。
3.本办法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