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院字〔2021〕8号
2023年11月24日
根据国家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学院从社会上招聘工作人员补充我院用人不足。为加强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调动工作积极性,保障外聘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教人〔2013〕7号)《关于从严规范直属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通知》(教人司〔2020〕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聘要求和聘用原则
第一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人事司相关要求,合理确定编外用人计划规模,严格控制外聘人员数量。院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岗位要求合理使用外聘人员。重要部门及关键核心、敏感岗位要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批准相关部门设立编制外岗位,并批准编外用人指标。编外岗位分管理事务性质岗位、专业技术性质岗位两个类别,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教育管理杂志社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外用人指标内自行设定岗位及职责。
第三条 用人部门须在核定的编制外岗位和编制外用人指标内提出招聘计划。未满编部门招聘外聘人员,按正常手续报批招聘;满编部门如有特殊需要,要特殊申请报批,须经学院批准先增加编制外岗位和编制外用人指标后再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以岗定薪。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面试办法,面向社会组织公开招聘,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招聘。根据以岗定薪和分类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外聘人员薪资。
第五条 由用人部门与外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日常的管理、使用及教育培训。人事部门加强合同签订的审核备案、合同执行和续签的监督。
第六条 除按相关规定接转组织关系外,学院不负责接转外聘人员的户口、工资和人事档案等关系。
第七条 聘用外地务工人员应符合北京市有关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岗位)范围的政策规定。
二、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
第八条 外聘人员需政治可靠,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具备所聘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所聘用管理事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文字应用能力。
第九条 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种)的人员,还应持有所从事岗位(工种)需要的专业资格证书。外地务工人员须持有北京市规定的相关务工证明以及身份证、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
第十条 外聘人员须持有我院指定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健康证)。初次聘用年龄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35周岁。
第十一条 用人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处提交用人申请和岗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招聘工作方案中要明确成立招聘工作小组,一般由主管院领导牵头、由部门正副职及相关专家组成。方案中明确发布招聘信息、报名条件和方式、确定人选及公示、身体体检、合同核心要素等内容。人事处根据岗位需要和部门编制外用人指标,审批招聘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由人事处或用人部门在教育部公开招聘平台、学院网站等发布招聘公告。
第十三条 用人部门负责招聘工作的报名、审查、考试、面试等环节的具体组织实施,人事部门监督指导。考试、面试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视情况进行外调、政审。
第十四条 对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外聘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人事处是学院管理招聘用人的职能部门,管理范围包括编制外用人指标的核定、用人招聘方案及合同签订的报批、外聘人员工资标准确定、审核及发放等事宜。各用人部门负责外聘人员的公开招聘、合同签订、考核、使用和日常管理等事宜。
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与外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前须经人事处审核。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1—2年,第二次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一式三份,聘用人员、用人部门各执一份,人事处备案一份。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行终止;是否续聘,用人部门结合考核和实际工作需要,需提前40天提出。如需续聘,人事处根据部门建议和外聘人员考核结果,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报院领导审批。如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须经学院党委会批准。用人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和工作岗位职责,对外聘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初聘人员实行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试用期一般为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八条 外聘人员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用人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人事处审核存档。用人部门辞退外聘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发给本人书面通知。
四、外聘人员薪资标准和发放办法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工资是学院劳动工资计划的一部分,各部门不得随意支付。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教育管理杂志社等经济独立核算部门外聘人员的工资,由本部门负责支付;其他部门外聘人员的工资,由学院支付。
第二十条 学院直接管理的外聘人员工资实行总额审批制度,外聘人员工资实行月薪制。特殊岗位,双方协商,并经学院批准,可以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
第二十一条 外聘人员的工资项目:岗位工资、岗位津贴、院龄补贴、年终奖和其他。其中岗位工资+岗位津贴两项之和为基本工资,年终奖由各部门年底统筹发放,其额度与全年基本工资总额按3:7控制。岗位工资体现岗位职责;岗位津贴体现岗位的差异性和特殊性;院龄补贴体现服务学院资历。岗位工资、岗位津贴、院龄补贴发放标准:见附件《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编外聘用人员各岗位月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外聘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按照基本工资的80%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薪金实行下发制,每月10日为发薪日。发薪程序为:每月月初由各部门考勤员上报考勤表,人事处核定工资、备案,财务处接到人事处的发薪通知单后执行发薪。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各部门以劳务、接站、装订、翻译等名目发放各类固定性补贴。各部门严格管控加班行为,优先安排调休。确实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审批实行一事一批制度,加班费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班费的审批和发放,不得超出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的上限要求,人事处将不定期公示加班情况。
五、外聘人员的保险缴纳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学院为来院工作的外聘人员(不含聘用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为城镇户籍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人事处对接社保办理缴纳手续。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教育管理杂志社等经济独立核算部门所聘人员“五险一金”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按比例应由被聘用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从被聘用人员工资中扣缴。
第二十六条 外聘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聘人员的管理及工作、休息方式,应根据其工作内容和性质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并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来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外聘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国家规定年休假,带薪休假原则上安排在学院寒暑假期间。
(2)享受防暑降温费、劳动防护等与在编人员同等待遇。
(3)年度考核合格,根据学院及部门效益,以及本人表现和贡献,可获得年终奖励。如考核为优秀,按学院规定标准另计发一次性奖金。
六、受聘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 在受聘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标准,领取相应岗位薪酬。
第三十条 有权利参加学院组织的员工培训,党团、工会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 按照岗位职责和劳动合同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合同期间不能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在职学位、学历教育。
第三十二条 服从领导,接受管理,保守工作秘密,保护学院知识产权。
七、合同终止
第三十三条 除合同双方依法自愿以书面方式续约外,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办理。具体内容在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
八、其他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凡与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本部门所属岗位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院全体编外聘用人员。其中,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和教育管理杂志社等经济独立核算部门薪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院编制外人事代理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聘用和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外聘人员管理办法》(院字〔201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编外聘用人员各岗位月工资标准》.docx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