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暂行办法
院字〔2017〕26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根据《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教人〔2007〕9号)、《关于直属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教人司〔2007〕419号)以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建设一支爱岗、敬业、精干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学院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持与保障。
第二章 岗位设置、比例及数量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学院实际,学院设置教师、研究、会计(经济、统计)、图书资料(档案)、工程、新闻出版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学院设置11个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二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二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第五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根据评聘结合原则,凡按规定通过正常渠道评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通过评审之日下月起,自动聘为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在此基础上,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与条件,可申请聘为二级、三级、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和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 各级具体岗位数根据教育部下达的专业技术岗位数及结构比例进行测算。每次聘用的各级岗位指标,由学院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及实际,按当年空余名额的一定比例分配。
第三章 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七条 申报各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良好的品行与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较好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身心健康。
第八条 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其它任职资格与条件见附件。申报人员取得的业绩均指在现级别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的。对表现优异、成绩突出者,凡符合相应等级岗位任职资格与条件,在同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可破格越级申报,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第九条 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如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1.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者;
4.年度考核结果中有基本合格及以下者;
5.有违规违纪行为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第十条 申报各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现岗位任职时间可计算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一条 学院人才引进时,须由院学术委员会对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进行重新认定,并报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见习期满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经考核合格,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下列办法聘用相应等级岗位:
1.获大学专科学历者,一年见习期满后,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并报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聘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2.获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者,一年见习期满后,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并报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最高可聘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3.硕士研究生(含研究生班、双学士学位)毕业,于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并报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最高可聘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任现职满一年,经相同程序,可聘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其中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再满一年,经评审通过,可聘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4.博士研究生毕业,于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并报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最高可聘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九级满一年,经相同程序,可聘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第四章 岗位聘用工作的组织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组织
成立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实施,受理岗位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复议、举报等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以及院学术委员会、人事处、科研部、教务部、进修部、培训部和各教研部负责人组成。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资格审查及其它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同期开展。
第十五条 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申报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聘用工作的公平、公正。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成员出席,赞成票数超过应出席会议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未出席聘用工作会议的成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主要程序
1.个人申请及部门初审
本人提出申请,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部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办公室复审及公示
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其中涉及学术相关材料由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把关),报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将申报人员名单在院内进行公示。
3.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投票
召开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申报人员材料逐一进行审议。根据需要也可先听取申报人员现场述职答辩,再进行审议并投票,在此基础上提出拟聘人选建议名单。
4.院党委会审定
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和审定拟聘人员名单。
5.公示
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党委会讨论通过的拟聘人员名单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学术相关工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并负责解释学术相关问题;行政相关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并负责解释非学术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会计(经济、统计)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与条件.docx
附件3:图书资料(档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与条件 .docx
附件5:新闻、出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与条件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