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数据备份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服务器和计算机系统及数据的安全,保障在系统失效或数据丢失时能依靠备份数据尽快恢复系统和数据,保证系统、数据不丢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数据备份和使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定,严防出现泄密等数据安全事件,严把数据安全关。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须对各自管理和使用的服务器和计算机数据及存储数据载体进行安全、妥善管理。拥有重要系统或重要数据的部门应该及时对数据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数据的丢失;涉及数据备份和恢复的部门要由专人负责数据备份工作,并认真填写备份日志。
第四条 数据备份应根据不同业务制定不同的备份周期,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具有明确的标识。备份数据应定期测试,以确保备份数据的可恢复性。
第五条 备份介质需由专人负责保管,保证此介质专用且需异地存放,存放地点应由防火、放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等设施,确保备份介质安全、保密。
第六条 数据清理前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操作,在确认备份可正常使用后方可进行清理操作。历次清理前的备份数据要根据备份策略进行定期保存或永久保存,并确保可以随时使用。数据清理的实施应避开业务高峰期,避免对日常业务造成影响。
第七条 数据恢复前,必须对原环境的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有用数据的丢失。数据恢复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数据恢复程序执行,数据恢复后,必须进行验证、确认,确保数据恢复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 数据的备份、恢复、转出、转入需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控制相应权限。存储备份数据的介质需报废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物理性销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图书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