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关于招聘国(境)外留学人员来院工作的有关规定
院字〔2021〕35号
2023年11月24日
国(境)外留学归国人员是学院人才引进的重要来源之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招聘国(境)外留学人员工作,根据当前新的形势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聘工作
国(境)外留学归国人员应聘学院工作岗位的,与国内毕业生招聘同步开展,同样参加招聘各个环节。报名条件中如教育部有单独的毕业时间等其他条件要求的,按教育部相关要求执行。
二、学位认证
凡在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应聘录取到学院工作的留学生,所取得的学位必须到教育部相关部门进行认证。未经过认证的学位,学院不予认可。
三、报到材料
应聘录取到学院工作的国(境)外留学人员需向学院人事处提交学位认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成绩单,经核实后存入本人档案。
四、报到时间
国(境)外留学归国人员应聘学院工作岗位的,报到时间可依据毕业时间适度调整。
五、相关待遇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取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应聘到学院工作的留学生,享受国内同等毕业人员的待遇。
六、户籍办理
户口办理按留学归国人员相关程序规定单独办理。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接收国(境)外留学人员来院工作的有关规定》(院字〔2006〕3号)同时废止。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