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党政会议议事规则
院字〔2020〕16号
2023年11月23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基本方针政策,完善学院重要会议议事程序,切实提高学院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推进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党政会议包括:学院党委会议、书记专题办公会议、院长专题办公会议等。
(一)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学院党委委员。根据需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出席人员一般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院党委委员。学院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二)书记专题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次会议一般只议一项专题工作。会议参加人员由主持会议的院领导决定。
(三)院长专题办公会议由常务副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委托相关分管院领导召集并主持,每次会议一般只议一项专题工作。会议参加人员由主持会议的院领导决定。
二、议事原则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纪律,遵守教育部党组及学院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第四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积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五条 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深入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会前使参会者充分了解决策议题和方案,不断增强决策的科学化。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书记专题办公会议和院长专题办公会议严格按照规定的议事范围、权限进行决策。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要事项。
三、议题确定和会议准备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审核确定。需要提请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由院领导提出拟上会议题,或由各部门签报并经院领导审阅同意后作为拟上会议题。会议议题一经审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在会前新增或在会上临时动议安排新议题。
第九条 会议议程等准备工作由学院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提出建议方案,经会议召集人批准后,一般至少于会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条 学院办公室根据议程统筹准备会议材料。议题汇报部门准备的材料报经分管院领导和会议召集人审核同意后,至少于会前一天交学院办公室统一印制,于会前一天呈送与会人员。如对会议材料有实质性不同意见,该事项暂缓上会研究。
第十一条 会议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拟研究事项的背景情况、相关文件调研起草过程、文件主要内容、重要问题处理建议或相关方案及主要请示事项等。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根据议题情况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有紧急事项或议题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书记专题办公会议和院长专题办公会议根据工作实际召开。
四、议事规则和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应出席人员必须有半数以上到会,会议始得举行。涉及到表决等特别重要议题时,应出席人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
第十四条 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先确定的议题和程序依次进行。有紧急事项或议题等特殊情况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 会议坚持一题一议,由分管院领导或承办部门就议题简要说明或汇报后,参会人员进行讨论。会议讨论坚持民主、平等原则,发言应紧密围绕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明扼要,观点明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末位”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十六条 会议不需要表决的议题,经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必要时暂缓作出决定,并经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复议。
会议需要表决的议题,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进行表决;意见分歧比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表决涉及多个事项时,应当一事一议,逐项表决。
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等方式,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出席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应出席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七条 会议涉及保密的,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参会人员以外泄漏任何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会议材料由学院办公室或汇报部门在会后统一收回。
第十八条 会议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提前认真阅读相关会议材料,积极准备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请假并经会议召集人批准。
五、议事范围
第十九条 院党委会议议事范围:
院党委会主要研究决定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具体事项详见《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目录清单》。
第二十条 书记专题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已经院党委会研究议定事项的后续工作或需进一步推进落实的重点专项工作;
(二)无需报请院党委会研究议定的事项;
(三)上级党组织部署的急待办理的专项工作;
(四)其他需书记专题办公会研究决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院长专题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已经院党委会议研究、议定事项的后续工作或需进一步推进落实的重点专项工作;
(二)院领导分工范围内,无需报请院党委会研究议定的事项;
(三)上级机关或部门部署的急待办理的专项工作;
(四)其他需专题办公会研究决定事项。
六、会议记录及决议事项落实、督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办公室安排专人根据会议发言做好院党委会议原始文字记录工作,原始记录应全面、准确反映各发言人意见、建议。在做好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学院办公室负责整理撰写院党委会会议纪要。
书记专题办公会、院长专题办公会会议纪要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记录并整理撰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报送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签报院领导。
第二十三条 会议纪要经审定后,由学院办公室根据会议类型分别印发给院领导、党委委员,并根据有关议题内容摘发给相关职能部门和党支部。
学院办公室负责完整会议材料和会议文字记录的归档保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必须得到贯彻执行,不得有与会议精神相抵触的言行,切实保持领导班子的团结和工作的一致性。
执行过程中,如果有不同意见或者出现新情况,可以向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提出建议,严禁擅自改变或各行其是。确需对决议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须重新召集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议事项需要组织执行落实的,由会议指定分管院领导负责或由具体部门牵头执行落实,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协同办理。各有关部门(组织)及其负责人员,要按照强化管理、明确责任、认真履职的基本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地完成,执行过程中及时汇总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决议事项的执行落实督查工作,定期核查决议事项执行落实情况。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7年6月发布的《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党政会议议事规则》(院字〔2017〕19号)同时废止。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