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院字〔2012〕11号
2023年11月24日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改善人员结构,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教育部办公厅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的通知》(教人厅函〔2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开招聘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
(三)坚持按需设岗、以岗择人的原则。
二、公开招聘的范围
我院编制内、编制外岗位所需的工作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和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以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学院管理的重点是编制内和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实行编制外劳务外包和劳动合同制管理人员的招聘录用,由学院各用工部门参照本办法自主招聘。目前学院在岗人员,符合条件者,在征得本部门同意后可参加有关岗位的公开招聘。
三、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管理及专业知识或学术研究能力;
(四)应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须具有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资格条件;
(五)应聘教学、科研岗位的须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聘培训及管理岗位的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岗位要求;
(七)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公开招聘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
每年十月,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做好次年度进人计划,计划必须控制在学院核定的各部门用工总编制数内。招聘计划包含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人员的数量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
人事处汇总各用人部门的进人计划,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在学院、教育部等相关网站上进行招聘宣传,同时向相关院校、科研院所寄发招聘信息材料,并有选择性地参加一些地区和高校的招聘会。
(三)受理应聘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人事处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求职材料转交用人部门;用人部门在一周内对应聘人员求职材料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按照与拟聘人数不高于10:1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人事处。
(四)考核及聘用
1.学院成立招聘工作小组,负责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考核。招聘工作小组由相关院领导、院纪委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用人部门负责人、相关专业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聘工作小组组成人数为单数。
2.考核形式由学院招聘工作小组根据岗位性质和特点决定。可采取试讲、报告、讲座、笔试、面试答辩和技能操作等多种形式。
3.考核内容为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必要时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到应聘人员学校或单位进行考察。
4.招聘工作小组在考核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并采取表决方式对是否接收提出初步意见,若有多名应聘者应排序。
5.身体健康检查
人事处根据招聘工作小组的考核意见,安排拟聘人员在指定医院体检。
6.确定拟聘人员
人事处根据考核及体检结果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7.公示招聘结果
人事处对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15天。
8.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结束后,若无异议,由人事处根据学院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五、公开招聘纪律
(一)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工作小组成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凡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对有下列行为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核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
3.不守诚信,隐瞒相关重要事实,导致用人单位做出错误判断的。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招聘工作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