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校园网用户行为规范(试行)
院字〔2017〕16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校园网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校园网网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院校园网是全院性的计算机互联网络,由图书信息技术部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三条 学院校园网服务对象为本院教职工、外租单位工作人员、来院培训进修学员及各参会人员。
第四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五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条 院内各外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服务器、计算机及信息的安全管理,明确责任人,并将相关信息向图书信息技术部报备。对未按要求报备的,图书信息技术部有权采取相关措施。部门因工作需要有独立服务器的,经学院批准后,应向图书信息技术部报备,并由使用部门负责服务器的日常运行维护。
第七条 学院所有网络线路、公共网络设备及相关设施等均归图书信息技术部管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破坏、擅自更改或擅自维修。所有校园网用户须正确使用网络设备,爱护网络设备,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必须接受学院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必要时采取的相关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有义务向各级管理部门反映和举报违反网络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学院相关部门根据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责令书面检查、停机整顿、行政纪律处分等处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由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学院根据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适时对本规范予以修订。本规范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或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图书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