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院字〔2021〕38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学院科研水平,高质量服务教育部党组中心工作,高质量服务教育决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学院教师自愿申请,经学院评审通过后设立的以提升学院科研实力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非实体科研组织。中心统一冠名为“国家教育行政学院xxx研究中心”,不列入学院机构序列,不单独设立编制,不配置经费和办公场所,接受学院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学术研究、科研合作与社会服务。中心应围绕教育部党组中心任务,围绕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热点难点,围绕干部、教师培训工作,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
第四条 学院鼓励中心与学院智库团队协调发展,凝聚研究方向,共产高质量科研成果;鼓励中心适时对外开展科研合作,积极活跃学院学术氛围,增强学院学术影响力。
第五条 中心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精简高效、特色鲜明的原则,实行择优支持、动态调整、总量控制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六条 中心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学院总体科研发展方向;
2.具有明确研究方向、发展目标与工作计划;
3.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积累;
4.具有不少于3人的核心研究成员。
第七条 中心主任须为学院在职在岗在编教师,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首次申请人年龄应为57周岁以下(不含)。同时,中心主任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十年主持并结项相关领域省部级及以上课题;
2.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提交相关领域调研咨询报告并获学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司局主要领导及以上正面批示。
第八条 学院每位教师仅限参加一个中心。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成立中心的人员填写《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成立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研部受理。
科研部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提交评审结果至学院党委批准。
第十条 学院党委有权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直接设置中心。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应确保中心活动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意识形态要求;严格执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应确保中心围绕主要任务开展工作,为中心运行争取资源保障,完成既定目标,取得预期成果;对中心内部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人员和经费、活动等进行有效管理;对中心开展活动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等全过程负有完全责任。
第十二条 中心人、财、物等日常运行须接受学院统筹管理与监督。科研部作为牵头部门,对中心活动负有统筹、管理与监督责任;负责联系学院学术委员会,牵头组织对中心的中期和届满考核,开展对有关活动的性质认定;
中心主任所在部门对中心活动运行具有日常管理责任;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中心经费的财务管理。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考核合格,经批准可连任。
第十四条 以中心名义从事以下活动须向中心主任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科研部审批:
1.独立或合作组织面向社会的研讨会等大型活动(参与人数10人及以上);
2.接受境内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课题;
3.接受境内外各种资助;
4.中心名称变更、申请终止等重大事项;
5.参与涉外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五条 中心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违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2.以中心或学院名义举办任何带有培训性质的活动;
3.私自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合作备忘录、意向书等具有约束性质的文书;
4.私立中心账户,以中心名义对外聘用人员,“兼职(客座)研究员或教授、副研究员或副教授”等;
5.授牌、组织评比、下设分中心或设立分支机构;
6.从事商业性宣传、营利性活动等非学术性活动。如对学术活动界定出现争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十六条 中心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中心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处理;对中心主任及相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中心如确需对外签订合作文书,依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中心财务以量入为出为基本原则,所有收支一律纳入学院财务资产处规定帐户。
第十九条 中心经费报销实行分级审批制。经费报销参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法》执行。具体审批权限如下:单笔经费5千元及以下的,由中心主任签批;单笔经费5千元以上1万元及以下的,由中心主任、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单笔经费1万元以上的,由中心主任、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签批。
第五章 考核与撤销
第二十条 为促进中心健康发展,学院对中心进行中期考核和届满考核。中期考核以检查督促为主,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届满考核周期为3年,考核由分管院领导主持,科研部组织,学术委员会主任、财务资产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并签署意见。届满考核分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合格者可继续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中心考核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交流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工作。中心应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达到以下条件:
1.进账科研经费不低于5万;
2.以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3篇学术论文或提交3篇至学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调研咨询报告或出版2本学术专著。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调研咨询报告之间可相互转换,1篇核心期刊论文相当于1篇调研咨询报告,2篇核心期刊论文或调研咨询报告相当于1本学术专著。
若科研成果为合著,按作者排序计算系数,具体如下:
作者排序 合著人数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第四作者 | 第四作者以后 |
2人 | 0.7 | 0.3 | |||
3人 | 0.6 | 0.3 | 0.1 | ||
4人 | 0.5 | 0.3 | 0.1 | 0.1 | |
4人以上 | 0.5 | 0.2 | 0.1 | 0.1 | 0.05 |
编著、译著等以中心名义出版的材料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议定。
3.面向学院教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2次以上。
中心提交至学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调研咨询报告获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正面批示或学术专著、论文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者,不受上述考核条件限制,考核结果直接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议定。
第二十二条 中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予以撤销:
1.届满考核不合格的;
2.中心主任换届时,产生不出新负责人的;
3.发现有违纪违法现象的;
4.提供虚假考核材料的;
5.拒绝参加考核或整改的;
6.以中心或学院名义举办任何带有培训性质活动的;
7.违反学院规定,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8.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院字〔2012〕14号)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考核评估细则》(院字〔2014〕32号)同时废止。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