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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院字〔2014〕31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17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院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决算编制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情况说明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是指学院审计专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院相关制度,对学院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五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学院预算的严肃性,促进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六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在院长或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进行,由学院内部控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办公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审计重点。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七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对学院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

  第八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内容

  (一)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二)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是否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和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和公开性原则。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中是否坚持积极、稳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了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和勤俭节约的原则。

  (四)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调整的依据是否充分,有无调整项目的详细内容和措施、调整原因和有关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的现象。

  第九条  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是否存在“账外账”和“小金库”等问题。

  (三)是否按照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交任务的全面负责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上交;应上交财政专户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财政专户。

  (四)组织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支的行为。有无保证预算收入目标实现的措施和办法。

  第十条  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是否真实合理,是否按预算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

  (二)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挪用的行为。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滥发钱物、因管理不善和内部控制不严造成损失浪费的情况。

  (三)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占用、被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的行为,以及其他违纪违规等问题。

  (四)专项资金是否设立了专门账户进行管理,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是否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监管是否到位。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的内容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实际完成情况,与年度预算计划之间的差异及原因。

  (二)分析预算执行的效果,各项指标的完成比例,收入预算、支出预算配比的结果以及差异和原因。

  (三)为确保预算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  决算审计是对学院财务报告反映的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各项收支项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年终清理结算是否真实、客观、合法,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全面、完整、正确。同时,要对各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价。通过决算审计,增强学院预算的计划性和严肃性,提高决算编制的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资产审计是对学院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审计。资产审计的内容:

  (一)各项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管理是否安全,变动是否合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和计价方法,有无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出借账户等问题,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情况,对呆账、坏账的处理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处理。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准确、合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和存货是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账实是否相符,盈亏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了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程序,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有专人进行监管,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负债审计的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及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包括应付及暂存、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理,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三)举债是否在可控制范围内,有无潜在的财务风险。

  第十五条  净资产审计是对学院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及分配等形成的净资产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计。净资产审计的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和计价标准的行为;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是否合理、合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比列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收入与支出审计比照第九条和第十条内容进行。

  第十七条  决算报表审计的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财务决算所反映的各项专项资金是否设置专户管理,做到先提后用,专款专用,是否体现“提取按比例、支出按规定、收支有计划”的管理原则。

  (三)财务决算的内容是否完整、账表数字是否一致,钩稽关系是否正确,财务报告是否能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学院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

  (四)会计报表指标分析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十八条  学院内控办公室对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方式和时间:

  (一)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主动了解财务部门编制预算的情况,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列席相关会议,为事中和事后审计打下基础。

  (二)事中审计:每年9月份,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检查进度,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三)事后审计:每年年初对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九条  学院内控办公室对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的程序: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内部管理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项目计划,报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根据项目计划组成审计小组,向被审计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组织参审人员阅读汇集相关资料,了解学院预算、预算执行与决算的情况。

  第二十条  学院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根据审计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学院审查批准的年度预算;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等;

  (四)被审计年度的会计科目表、科目余额表、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预算执行分析等,如遇特殊情况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五)各项拨款通知单、拨款对账单和银行对账单;

  (六)被审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七)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和收费票据等;

  (八)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部控制办公室对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时,具体实施步骤按照《行政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和《行政学院收支审计业务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经审计小组集体讨论定稿,正式提交前,必须充分征求被审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核实审计报告中陈述的情况,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部门反馈的意见一并报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内控办公室报告审计意见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院内控办公室应当了解和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控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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