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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院字〔2020〕27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7〕4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以下简称《教育部国资管理规程》)、《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和实物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满足学院各项工作需求,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工管理、逐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是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领导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统一领导,财务资产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图书信息技术部、各个使用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对全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与使用部门职责:

  1.财务资产处职责

  (1)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与会计核算、资产登记和卡片管理以及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盘点、统计汇总、数据分析、资产报告工作;

  (2)负责固定资产处置工作中相关财务数据和资料的提供与支持;

  (3)负责固定资产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2.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学院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和预算的汇总以及年度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的实施、验收、发放等工作;

  (2)负责家具类固定资产的报废鉴定,以及除图书信息技术部负责范围以外实物固定资产的报废实物管理工作;

  (3)负责学院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等资产的管理;

  (4)负责审核办理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备案及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3.图书信息技术部职责

  (1)负责学院图书、信息网络设备固定资产的验收、管理工作;

  (2)负责学院计算机设备的报废鉴定工作;

  (3)负责图书类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工作;

  负责图书管理系统和学院资产系统的对账工作。

  4.各资产使用部门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或使用人发生变动时,应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

  (1)负责本部门占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2)负责在年度预算申报时拟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剂计划,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向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申报购置或调剂计划,计划通过后配合采购部门实施采购与验收等相关工作;

  (3)协助财务资产处做好固定资产登记、核实本部门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明细,做好各项关于固定资产的盘点、统计、清查工作;

  (4)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申报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及确认

  第六条  学院购买、构建、受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均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六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专用设备;

  3.通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价虽然未达到标准,但一次性购置批量较大,或总价值较高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如图书、家具等),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同类物品批量采购时已列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后期零星采购须并入固定资产管理;

  3.具有文本特征及具有视听和音像特征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源、古籍、书画作品等,不论价值高低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土地、永久性房屋、道路及其他构筑物;

  5.单价在1500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

  6.文物和陈列品不计起点价值;

  7.无偿调入或赠送给学院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8.凡租入、借用、代管的财产,所有权未依法转移到学院的不列入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应另建备查簿进行登记;借出或所有权未依法转移到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列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1.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学院;

  2.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十一条  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1.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认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2.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3.构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构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构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后续支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

  第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年度采购计划统一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执行。各部门不得自行采购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申购程序:

  1.根据《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年度工作实际,向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提交本部门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购置计划申报表于申报部门预算时,向各部门下发),向财务资产处提交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以上采购计划、报废申请须经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领导签字确认;

  2.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汇总学院各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明细,计算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规模;

  3.财务资产处根据学院资产总况和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统计年度固定资产配置情况规模;

  4.财务资产处将年度固定资产配置情况规模清单交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审议;后勤管理管理服务中心将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规模交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审议;经小组审议通过后上报学院党委会;

  5.院党委会审批通过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按预算下达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统一采购;

  6.各部门无预算的固定资产采购原则上不予以批准,如有特殊需要或紧迫需求的,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列明理由与资金渠道,报主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可执行采购。

  第十五条  凡由学院统一购置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要及时办理验收、建账、建卡、及领用手续,纳入学院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购建完成后必须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手续,财务凭入库单和相关验收手续、购货发票及签字齐备的报销单办理付款手续,凡未经验收入库建账的固定资产,财务资产处不予以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验收必须见物,能够携带的固定资产应在验收时携带到验收现场,不便携带的固定资产由验收员到固定资产所在地查验后,办理固定资产系统入账手续并粘贴资产标签。

  1.信息设备类固定资产由图书信息技术部配合采购部门验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财务资产处办理建账、建卡;

  2.图书类固定资产由图书信息技术部自行验收;

  3.房屋、构筑物、基建维修工程、政府采购类货物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资产处负责建账、建卡。对于投入使用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做出工程决算的房屋、构筑物,按照工程概算或预算建账,待决算完成后再作数据调整。维修、改扩建工程则在原房屋及构筑物的账目上进行调整:

  (1)附属在建筑物上有不可单独使用的固定资产(如电梯等)随建筑物一并验收建账。

  (2)凡能够单独使用的固定资产(如空调、热水器等),不能够作为基建项目的附属设施,应按照设备进行验收建账。

  第十八条  通过调拨、接受捐赠或盘盈产生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或盘盈部门办理接收或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写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由财务资产处办理有关入库和入账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事业活动中对所需及占有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与核算,包括固定资产的领发、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条  财务资产处每年进行一次全院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盘点或专项核实,各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应积极协助,对未完成盘点或核实的部门,原则上不得申购下一年度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财务资产处按固定资产的大类进行总分类核算,总分类账与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应进行定期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保管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建账、保管、盘点、统计等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定期与财务资产处明细账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和使用部门对配备给教职员工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和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保管好固定资产。学院教职员工退休、调动、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学院时,须办理完成所用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财务资产处每年应与图书信息技术部、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组成固定资产盘点小组,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或有针对性的分类抽盘。

  1.学院各部门应指定固定资产管理员,配合财务资产处、图书信息技术部、后期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盘点工作;

  2.固定资产盘点方案,经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

  3.盘点表要经各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并存档备查;

  4.对于出现盘盈、盘亏等异常情况,需由所属部门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由部门负责人确认、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丢失、变价等处置根据党委会议审批决定按照《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由使用部门办理相关资产及账务手续,实物的处置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统一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原值增减变更,由使用部门发起办理相关报告及审批,并应及时填制“资产变动确认单”送交财务资产处办理相关手续,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修理,修理费用由各部门办公经费列支。固定资产由于使用、维护不当发生事故,使用部门应及时以书面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执行,其中未明确的按照产品质保年限执行,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未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出现损坏,原则上应维修继续使用;报废和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毁的固定资产经技术鉴定,确实无法修复使用的,或维修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可做报废、报损处理。报废处置工作按《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流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经批准对外调拨(含无偿调拨),其调拨手续统一由财务资产处办理,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四份,并经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盖章后,才可携出院外。财务资产处和相关使用部门通过“固定资产调拨单”注销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三十一条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学院实物固定资产进行内部调剂,以便充分发挥学院固定资产的效用。

第七章  信息建设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财务资产处应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平台的对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学院各项资产数据信息,实现资产信息的共享共用。

  第三十四条  财务资产处应做好固定资产的统计和分析利用,及时反映学院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情况,做好固定资产统计上报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有相抵触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院字〔2015〕8号)即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流程.docx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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