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院字〔2018〕30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以印发《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3号),规范和加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专项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设立第五批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15号)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专项资助经费(以下简称“基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充分依托学院现有资源,不断完善培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场所设备和硬件设施;根据学院承担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养培训任务的需要和学院教学资源特点,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建设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开展专家授课、师资培训、教材课件开发、数据库开发、课题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集中用于学院基地培训功能的建设、形成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四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1.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专用教室改造所需要的设备采购以及采购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
2.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网络平台建设费用;
3.用于开发有关各类高校多种学科的优秀教学案例库和现场教学基地的费用,包括相关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必要的资料搜集和整理劳务费,遴选教学基地的考察费,以及必要的办公用品采购费等。
4.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队伍建设的费用,包括师资库建设的音像等资料、图书费,用于培训者培训的专家授课费、餐费、交通费、咨询费,以及院外工作人员劳务费和培训场地服务费等。
5.课题研究费,即与基地建设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所需的图书资料采购和印制费、相关办公用品、交通、住宿、专家咨询评审费用、工作餐费,以及院外工作人员劳务费等。
6.用于与有关单位开展合作、协作的调研活动费用,主要包括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第二章第四条进行。
第六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基地办公室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报账程序:
经费的报销,必须遵守财会制度和法规。经费的审批权限: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票据,先由项目负责人核签,由基地办公室主任审批报账;3万元以上的票据由基地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再报分管院领导签批。
第八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责任制
学院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基地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按照规定对预算的执行进度负责,并按期完成项目。办公室必须做好经费管理的基础工作,按期核对账目,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请示汇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主动接受人社部、教育部职成司、教育部财务司、学院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