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院字〔2018〕41号
2023年11月24日
为提高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监理、审计、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绿化工程、专业工程、小型工程合同(协议),工程、技术咨询及服务合同等(以下简称“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等环节进行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方式及法律关系
合同是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建设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合同签订制度,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与各承建方及相关单位的法律关系。
二、合同遵循的原则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批准的建设计划和其他计划等。签订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不平等的合同条件,合同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
(二)诚实信用原则
在订立合同时要诚实,不得有欺诈行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如实将自身和相关情况介绍给对方。履行合同时,合同当事人要守信用,严格履行合同。
(三)严肃性原则
合同是建设项目实施中的法律依据,合同中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双方应自觉执行合同条款,任何其他人都无权干涉当事人依据法律履行合同。
(四)等价有偿原则
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共同认可。
(五)严密性原则
合同条款应细致严密,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和一切容易引起纠纷的因素。
(六)强制性原则
合同的执行具有强制性,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按合同履行义务,未履行合同的一方,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七)协作原则
当事人协作是前提,合同是保证,双方通过合同实现协作。
三、合同签订程序
1.勘探、设计、监理、审计、技术咨询服务,施工总包、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在依法完成招投标程序,经学院领导批准,确定相应中标单位后,依据《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拟定合同,由学院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统称合同签订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合同。
2.施工总包合同范围内的重要分包合同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由施工总包单位签订,必要时可签订甲方、总包、分包三方合同。
四、合同履行及管理责任
1.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
2.项目管理部门,设有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应在工程立项阶段介入工程项目,审核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熟悉合同签署过程,了解合同履约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出防范,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妥善处理合同纠纷,避免因工作失误而引起对方提出索赔,最大限度地维护学院的权益。应具有法律意识,视情况提前咨询法律顾问。定期或不定期向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3.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参加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会签,特别要在合同价款、支付条件、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把关,并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办理支付工程款等相关事宜。
4.项目管理部门人员应具有保密意识,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避免使学院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5.由于合同经办人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合同重大失误;或者未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合同实施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程工期、造成损失的,要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合同管理
1.合同签订后,根据工作需要,由项目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负责将合同文本送至相关部门,并作好留存合同文本的整理归档工作。
2.合同文本由项目管理部门合同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建立档案,编制索引,完善借阅签收手续。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