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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院字﹝2026﹞9号

2026年03月16日    

  2008109日第19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200964日第12次院长办公会修订,2021119日第2次党委(扩大)会修订,2023214日第2次党委(扩大)会修订,2026128日第八届党委2026年第3次党委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直属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教人司2019463号)、《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关于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价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对我院在职在编人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严把政治标准,体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导向。

  第四条 坚持破除五唯,实行研究成果代表作制度,突出主责主业、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 坚持分类评价,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

  第六条 职称评审指标严格按照教育部人事司核定的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量确定,统筹兼顾一线教学和培训管理研究人员。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目前我院具有研究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权,高级职称和非研究系列职称由学院推荐,委托其他单位评审。

  第八条 学院职称评审以研究系列为主,鼓励职工通过参加有关部委、北京市组织的统一考试或考评结合的方式取得经济、统计、会计、工程、审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卫生、图书资料、编辑、档案等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指标情况决定是否聘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员须政治合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政治标准、师德师风不合格者,不得申报。

  第十条 申报人员在近三年考核中连续获合格及以上等次,并须同时符合资历条件和成果条件。

  第十一条 成果条件实行研究成果代表作制度,代表作主要服务于国家教育改革发展及学院干部教育培训事业。代表作包括在院定核心期刊或报刊上正式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专著以及决策服务成果。决策服务成果须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决策服务成果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实习员应具备下列资历条件之一:具有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经过一年以上试用考察。

  第十三条 申报助理研究员应具备下列资历条件之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后,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同时,任现职以来至少取得一件代表作。

  第十四条 申报副研究员应具备下列资历条件之一:担任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成果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至少取得三件代表作,其中必须至少包含一件司局级(含)以上决策服务成果或被科研处认定的服务学院主责主业的决策服务成果,以及一篇论文。

  (二)任现职以来至少主持并结题一项院内外科研课题。

  (三)近三年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专职教师,须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师工作量,且教学组织工作评估的平均分在90分以上,专题报告、案例教学等大班课讲课效果评估的平均分在85分以上;小班教学和结构化研讨讲课效果评估的平均分在90分以上。

  2. 培训研究及培训管理人员,须提供被学院或上级部门正式采用的培训规划、项目研发、课程设计、管理案例等方面的研究性成果。

  3. 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其他人员,须提供被学院或上级部门认可的重要工作成果。

  第十五条 申报研究员应担任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成果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至少取得三件代表作,其中必须包含一件省部级(含)以上决策服务成果、一本专著和一篇论文。

  (二)任现职以来至少新申请主持并结题一项省部级(含)以上科研课题或学院重点课题,不含司局委托课题、各级学会课题

  (三)近三年能够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专职教师,须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师工作量,且教学组织工作评估的平均分在90分以上,在各类培训班开设两个以上专题报告,讲课效果评估的平均分在85分以上。

  2. 培训研究及培训管理人员,须提供被学院或上级部门正式采用的培训规划、项目研发、课程设计、管理案例等方面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3. 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其他人员,须提供被学院或上级部门认可的创新性工作成果。

  第十六条 申报非研究系列职称,应满足所报系列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初审后向人事处推荐。学院资格审查小组对申报人员资格审核后,报学院党委会确定各级职称评审名额。

  (二)申报人员按照人事处的有关要求填写各类表格,准备相关送审材料。

  (三)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成果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召开评审会议,在申报人员答辩的基础上,评审表决中级职称候选人以及向高评委推荐参评高级职称人选。

  (五)职称评审会议,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总数的2/3申报中级职称人员,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申报高级职称人员,按得票高低顺序、结合名额设置确定推荐参评高级职称人选

  (六)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人事处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人事处确认。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人员,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研究系列职称评审表》;

  (二)《申报人员简况表》;

  (三)《申报人员科研成果目录表》;

  (四)研究成果代表作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科研项目立项、结项证明材料;

  (六)本职岗位工作成果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代表作为决策服务成果的,申报人员须为该决策服务项目独立执笔人或署名位于前三名的核心成员。

  代表作为专著或论文的,申报人员须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译著、编著、编写和未正式出版的博士学位论文不能作为代表作申报。

  第二十条 当年评审未通过人员下一次继续申报的,必须更新至少一件参加最近一次评审以来发表的代表作。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所在部门(党支部)成立初审小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工作表现、申报资历和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部门初审未通过者,不得向人事处提交申报材料。初审小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党支部书记)、一名支部委员和教职工代表共三人组成。如部门主要负责人申报,须回避,由分管院领导牵头组织初审。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资格审查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分别为人事处、科研处、教务部主要负责人,重点审核资历条件和成果条件。凡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得参评。

  第二十三条 经资格审查后,在学院内网对申报人员的《科研成果目录表》及有关申报材料,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申报材料不实、群众提出质疑的,经查实后取消参评资格。

第六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有关评审推荐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每年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组成由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报人事司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进入评审程序后,评审委员会独立行使评审权。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和人事处严把入口关,全院各部门共同配合,切实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八条 申报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填报个人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严禁跑票拉票行为。对反映有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评审标准和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评委本人涉及相关情形必须回避,且没有投票权。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必须坚守学术规范和道德底线,拒绝各种不正之风,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工作在学院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并自觉接受全院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干部职工可以通过电话、意见箱、邮箱等多种形式举报评审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破格评审从严掌握,按上级有关规定及《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从国家机关调入或从管理岗位交流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确有工作需要且符合相关申报条件及要求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具体原则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落实国家以及教育部关于援派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有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行政部门中层正职、原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及其管理原则,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发布执行,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院字〔2023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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