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安全管理规定
院字〔2018〕48号
2023年11月24日
为维护学院的正常工作治安秩序,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教职工和来院进修学员的财产及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学院教职工及外聘人员进出学院,都应自觉遵守本规定,维护学院的安全和秩序;安保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文明值勤,依法值勤,夜间巡逻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路线和巡逻人员职责,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有关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一章 门卫管理
第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外聘人员、借调人员凭工作证或临时出入证进院,在学院开会、住宿人员凭胸卡进院,必要时门卫可检查相关证件。
第二条 来学院联系工作者,在大门门卫室进行登记后,方可进院联系工作。
第三条 凡来学院探亲访友者,门卫问明情况后放行,必要时须在门卫处登记。
第四条 外单位在院内组织集体活动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并通知门卫,凭有关证件进院,在指定的范围内参加活动。组织活动的单位要认真负责,不要使参加活动的人随意离开活动区域。
第五条 学院北大门、西大门、南大门昼夜设值班人员。东小门早7:00开,晚22:00关闭(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任何人出入学院,必须遵守上述管理规定,听从值勤人员指挥,不得强行闯入,对无理取闹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殴打、伤害值勤人员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七条 本院教职工和外聘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共道德和北京市民文明公约,自觉维护学院的安全和公共秩序,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严禁小商小贩进入院内做买卖及推销商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学院安保部门允许,不得在学院内摆摊出售各种物品。学院工会、部门和教职工在院内进行的临时性销售活动,须经学院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安保部(以下简称“安保部”)同意。
第九条 除固定的布告栏外,严禁在墙壁、楼道等建筑物上张贴布告、通知、广告、声明、寻物启示、宣传材料等张贴物,杜绝乱写乱划,凡不遵守者责成其清洗干净,情节严重者给予处罚。
第十条 爱护院内花草树木,禁止进入草坪,攀折树木和摘花、摘果。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在院内非体育场地处进行足球、轮滑、滑板等运动,对不听劝阻者,值勤人员可强行制止,对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损坏公私财物的,要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和聘用人员要严格遵守《北京市严禁燃放烟花炮竹的规定》,凡违反规定者,报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出入大院的机动车辆 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必须服从门卫和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四条 来学院联系工作的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
第十五条 停放在院内的车辆,车主要负责看管好自己的车辆和车上物品,以防在停放期间发生损坏和被盗。
第十六条 严禁在院内开快车,凡在院内行驶的车辆,限制时速15公里以下,禁止在院内鸣笛,禁止在院内练车。院内行驶车辆要主动避让行人。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及外单位在学院内举办大型活动,邀请有外单位人员和车辆参加的,主办单位应提前向安保部申报,并派人到门前协助接待和指挥车辆。
第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和外聘人员的自行车应存放在指定地点,禁止停放在办公楼前和各楼前,禁止将自行车推进办公楼和停放在通道内。
第十九条 院内不准骑快车,出入大门应主动下车推行。
第二十条 非本院职工的自行车、电动车禁止在院内停放,本院教职工不要将长期不使用的自行车存放在学院内,以防丢失,如丢失个人自负,共享单车禁止进入学院。
第四章 学院内做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在学院做工的外省、市人员,必须持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做工证等有关证件,由雇主事先到安保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没有证件或证件不全者一律不准进院。
第二十二条 在院内施工时,必须选择适当位置,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第二十三条 在院内施工时,应尽量减小噪音,不得影响学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妨碍在学院学习、开会人员的休息。
第二十四条 施工期间必须注意做好防火工作,锯末、刨花、下脚料等要及时进行清除,并运往院外垃圾处理点。施工现场应自行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到安保部签订防火安全协议;在使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前,还必须到安保部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保部和学院管理人员的检查,服从管理。
第五章 持物出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出门如:计算机、电视机、收录机、桌、椅、书柜等大件办公用品,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持物出门证明。
第二十七条 凡携带木材、钢筋、电缆等建筑材料出门,应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出据持物出门证明。
第六章 防火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和外聘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学院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学院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和外聘人员要自觉保护院内的消防柜、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和器材,对擅自埋压、圈占地下消防栓、毁坏、挪用灭火器、水龙带等消防设备、设施的将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对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